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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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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法院为满洲国的民事、刑事诉讼事件的审判及法律界定机构[1]。

概要
法院为根据组织法第6条《皇帝根据法律设置法院执行司法权》之规定,采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区法院构成的“四级三审制”。
组织
1936年6月时:
- 最高法院
- 吉林高等法院
- 新京地方法院
- 吉林地方法院
- 延吉地方法院
- 奉天高等法院
- 奉天地方法院
- 辽阳地方法院
- 抚顺地方法院
- 铁岭地方法院
- 开原地方法院
- 营口地方法院
- 西安地方法院
- 复县地方法院
- 海龙地方法院
- 辽源地方法院
- 安东地方法院
- 通化地方法院
- 哈尔滨高等法院
- 哈尔滨地方法院
- 呼兰地方法院
- 绥化地方法院
- 海伦地方法院
- 依兰地方法院
- 锦州高等法院
- 锦州地方法院
- 承徳地方法院
- 齐齐哈尔高等法院
- 齐齐哈尔地方法院
- 拜泉地方法院
- 洮南地方法院
- 吉林高等法院
历代院长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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