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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市
中华民国的直辖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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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市,通称汉口(邮政式拼音:Hankow[1];威妥玛拼音:Han-k'ou),简称“汉”,是中华民国在两岸分治前所设置的12直辖市之一,亦是中部地区4个直辖市之一;因为居水陆运输交会点,是当时最大内陆商埠。
历史
民国15年10月,设汉口市。1927年4月,汉口市和武昌市合并成立武汉特别市,这是首次将武汉三镇同置于一个行政区划下[2]。民国18年4月武汉市撤销并分治。6月恢复汉口特别市,当时汉阳县的城区划归汉口特别市,此时的汉口特别市除了原本的汉口,还有汉阳,但不包括武昌。汉口特别市直隶于行政院。1930年5月,原汉阳城区又划出还给汉阳县。1931年7月改为省辖市,直隶于湖北省政府。[3]民国29年(1940年)10月3日,汪精卫政权设立汉口特别市。民国32年(1943年)10月19日,汪精卫政权合并汉口市入湖北省。民国36年又改为院辖市,为中华民国大陆时期12个院辖市之一,直隶于行政院。
1949年5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汉口市。17日,解放军完全占领武汉三镇。24日,汉口市与武昌市、汉阳县城区组建新的武汉市。[4]
行政区划
1946年时汉口市分为14个区,其中第12、13、14区为郊区,其余为城区。具体如下:[5]
参考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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