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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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是一套管理国际货物运输的规则,源于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通过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该公约试图为远洋船舶货物运输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基础。该公约背后的驱动力是发展中国家试图为所有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和平等的机会。该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2]。
背景
在20世纪初,海牙规则(Hague Rules)制定了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责任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该规则主要由航运国家推动,被认为更有利于承运人(船公司),而不利于货主(托运人)。因此,发展中国家倡导修改该规则,以平衡双方利益。在此背景下,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与UNCITRAL共同推动了汉堡规则。
主要内容
- 承运人责任:汉堡规则扩大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过失推定责任制。
-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海运合同,而不仅限于提单。
- 索赔时效:索赔时限延长至两年,而海牙规则规定的时限为一年。
- 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限制:赔偿责任限制提高至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SDR)。
影响与评价
汉堡规则获得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但主要航运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日本)并未批准该公约。因此,其全球适用性受到限制。随后,联合国海上货物全程与多式联运公约(即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制定,试图取代汉堡规则并获得更广泛的国际接受。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比较
项目 | 海牙规则 | 汉堡规则 | 鹿特丹规则 |
---|---|---|---|
责任标准 | 承运人需证明无过失 | 承运人过失推定责任制 | 扩展至港到港运输 |
责任上限 | 每公斤2 SDR | 每公斤2.5 SDR | 每公斤3 SDR |
索赔时限 | 1年 | 2年 | 2年 |
参考资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汉堡规则
- Diamond, A. (1979). "The Hamburg Rules: An Appreciation". *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
-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The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Hamburg Rules* (1991).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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