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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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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葡萄牙语:Chefe do Executivo,又称“特区首长”、“特首”、“Chefe do Executivo”、“CE”,其是“特区首长”意思;政府内部称为“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职位创建于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门回归前澳门总督的职务。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3]。现任行政长官是岑浩辉,2024年12月20日就任。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0年2月24日) |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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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 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 任免行政会委员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 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 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处理请愿、申诉事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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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宣誓
根据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规定,行政长官须于就职时以公开及亲身方式宣誓,且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附件所列的相关誓词。宣誓时间由中央人民政府订定。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行政长官誓词如下:
“ | 本人(姓名),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当拥护并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致力于维护澳门的稳定和发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4] | ” |
历任行政长官
资格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3]
- 年满四十周岁
- 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
- 在外国无居留权
- 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是中国公民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5条,候选人必须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5]为适用该项的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须提交真诚声明其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且经适当签署的声明书。如拒绝作出上款所指的声明,又或经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者,不能被提名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6]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6条,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5]
- 正在履行连任任期的行政长官
- 主要官员
- 行政会委员
- 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 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 选举委员会委员
-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务法人内、尤其在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内任职的全职人员,以及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共服务或使用属公产的财产的承批实体内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参资的公司内任职的全职人员;
- 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 于候选人提名开始日起计前五年内,在澳门或以外,被确定性裁判判处徒刑三十日或以上
立法会议员如参加行政长官选举,自被确定性接纳为候选人之日至行政长官选举结果公布之日中止议员职务;如当选并获任命则自就任之日起视为丧失议员资格。
被提名的候选人须声明以个人身份参选,且在任期内不参加任何政治社团;属政治社团成员者如当选并获任命,须在就任日前公开声明已退出该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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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选出,并须要获得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2004年时数目为300人)半数选票才可以成功当选。当选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般是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任命。自2014年起选举委员会委员数目会增至400人。
离职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3]
-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3]。
在世的前任行政长官
截至2025年5月,历任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中全部仍在世:
福利及待遇
组织法例
-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号主席令
-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第2/1999号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通过《政府组织纲要法》。
- 第6/1999号行政法规(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 第14/1999号行政法规(2000年1月1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
- 第3/2001号行政法规(2001年4月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及附件四 。
- 第25/2001号行政法规(2001年10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第35/2001号行政法规(2001年12月3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 第8/2002号行政法规(2002年4月2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在第14/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条增加一款。
- 第1/2005号行政法规(2005年3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第33/2009号行政法规(2009年11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的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第3/2010号行政法规(2010年2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的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第23/2010号行政法规(2010年12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核准《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第26/2013号行政法规(2013年10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文化产业基金 - 第四十二条,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及附件五。
- 第27/2015号行政法规(2015年12月3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惩教管理局的组织及运作 - 第三十条,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
- 第28/2015号行政法规(2015年12月3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社会工作局的组织及运作 - 第五十二条,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及第五条。
- 第12/2016号行政法规(2016年5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劳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 第十九条,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的(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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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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