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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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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诉意指起诉者透过各种司法程序并不是希望得到正义伸张或仲裁,而只是想让对手遭到扰乱或牵累,或是威逼被告进行和解并以此牟利[1][2]

滥用司法资源的议题从罗马帝国就开始有所谓“不中伤宣誓(Culumniae jusjurandum)”的机制避免婚姻官司陷入长期的争讼[3]。1896年,英国也通过“滥诉法(Vexatious Actions Act)”,若证明某人常出入法院,是所谓的“讼棍”,可以禁止其提讼之权利。[4]恶意诉讼、迂回诉讼等方式。司法体系中有许多避免这类事情发生的设置。

在台湾,滥诉问题常常发生于检察官对于可能嫌疑人求取过重刑罚。[5]2017年一位检察官投书媒体,指出台湾的司法官对于滥用刑事诉讼的人士并无良善的制度因应,导致恶性循环不断发生,甚至曾发生三名讼棍三年内对于超过五百位有财务困难的计程车司机滥用诉讼方式行高利贷胁迫的案例[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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