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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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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原则拉丁语Lex specialis),源自拉丁语法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拉丁语Lex specialis derogat generali),指若果有两项法律适用于同一个处境时,管辖特定范畴的法例(特别法)应优先和凌驾于仅管辖一般事务的法例(一般法)[1]。此原则后成为法学学说。该原则均适用于法学理论和法务,亦不受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限制。

该原则的出现是源于在部分法律系统中较早颁布的法例较为笼统,而往后定立的新法例对管辖范畴较具针对性和条文更为清晰,在该原则下,这些较新和具体的特别法便能凌驾于较旧和模糊的一般法之上[2]。但该原则在法学界也有不少反对声音,认为应该以系统性的释义来避免法例之间的规范冲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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