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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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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学校是指专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童而设立的学校。
各地概况

在英国,由于早年有研究指学生在专为有特殊教育需要而设立的学校中学习,会比让他们留在正规学校学习取得更大的成果,英国开始在全国各地设立特殊学校。作为当时英国的殖民地,香港亦跟随英国,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设立特殊学校。
不过,由于特殊教育被指为是一种歧视及分隔的措施,英国教育界建议以融合教育为主导,不少特殊学校都要被逼转型。从2000年代开始,在香港的特殊学校亦跟随这种趋势,除了专门为中度到严重弱智学童设立的智障学校、群育学校及医院学校以外,其他类型的特殊学校(例如:真铎学校)都需要转型为普通学校,接收一般学生。

2007年3月30日,在联合国总部,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代表中国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份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约。该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并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贡献。
公约涵盖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以及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此外,公约还提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国际合作的相关措施[1]。
到2024年1月,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残联办公厅及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作用,加快在这些学校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通知明确要求到2025年,中国招收听障和视障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将普遍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师生将达到相应水平,并逐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规范使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特殊学校进一步强化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使用意识,坚持推广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制定切实措施,要求学校领导、班主任学习,特殊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备手语、备盲文",并定期组织考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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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条例》定义“特殊学校”为透过特殊教育课程提供教育予学生,并已获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学校。教育局会根据专业人士评估及家长的意愿,安排有需要的学童入读适合的特殊学校[3]。对于学习有障碍的学童,并不一定要入读特殊学校,由于政府推行融合教育,如果经评估后学童仍适合入读普通学校,家长可安排学童入读一般学校,政府于2017年已决定于2019年在全香港所有中小学设立特殊教育统筹主任,协调普通学校进行特殊教育的工作[4]。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自2008年8月3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意味着香港必须跟随中国遵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相关条文[5]。聋人机构“龙耳”创办人邵日赞指出,根据《公约》第21条,缔约方应采取措施,包括承认和推广手语的使用,确保残疾人能够有获得信息的机会[6]。然而,截至目前,教育局尚未宣布是否会跟随中国在特殊学校推广使用香港手语及盲文。也未知会否效仿中国的要求,即到2025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师生须达到使用手语和盲文的相应水平,并逐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规范使用。
目前香港在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方面的具体举措仍不太清楚。教育局是否会跟进中国最新的相关部署,仍有待观察。香港作为《公约》的适用地区,有义务确保残疾人在教育等领域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平等机会。因此,教育局的后续动作值得关注。
香港的特殊学校一般按特殊需要分为以下八种学校:
- 视障儿童学校
- 听障儿童学校
- 肢体伤残儿童学校
- 轻度智障儿童学校 (智商介乎于55至69分,最高到小学5-6年级的心智年龄)
- 中度智障儿童学校 (智商介乎于25至54分,最高到小学中低年级的心智年龄)
- 严重智障儿童学校 (智商水平为24分或以下,心智年龄完全是婴儿阶段)
- 群育学校(为有适应困难儿童而设,一般都是有纪律问题)
- 医院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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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特殊学校在依《特殊教育法》之规定所设立,可分为综合性的特殊教育学校,或专门性的启聪学校、启明学校等。普通学校亦可设立特殊教育班级以弥补特殊教育学校之不足。
在日本,提供特殊教育的学校称为“特别支援学校”(2007年之前称为“养护学校”),依提供教育及照护的不同功能,可分为智能及情绪障碍、肢体障碍、特殊疾病三种。
参看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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