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特赦
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罚,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国即存在特赦,[1]有所谓“八议”之同罪异罚之说。学者认为特赦权的开始始于19世纪的英国君主,在司法独立以及国会扩权的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2][3]
![]() | 此条目可参照英语维基百科相应条目来扩充。 (2023年2月3日) |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4年10月14日) |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减刑及其他从宽处分(clemency)的作为,与特赦相关;另外特赦与宽恕的概念也相关,英语中指称“赦免”的Pardon一词,和指称“原谅”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给列为同义词。[4]
某些情况下,法官也会替被告求情,建议国家元首对被告施以特赦。例如,2020年,台湾发生79岁陈姓老父闷死照顾50年脑麻病女的刑案。本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定陈姓被告之行为成立《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第1项所定之杀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2款所称家庭暴力罪。同时,法院认为被告虽可依自首减刑之规定,使杀人罪原定10年刑期减轻至5年,但虑及本案具体细节及行为背景,若科处5年有期徒刑,仍有责罚过重之虞,因此依《中华民国刑法》第59条规定,认本案情节显可悯恕,再予减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合议庭并于判决书中吁请时任总统蔡英文考虑发布特赦令。[5][6][7]
Remove ads
颁布特赦令原因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 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视为非法,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特赦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均曾于近代特赦其过去的当权者。
- 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给予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 古代封建王朝会因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发布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新任君主登基,大赦天下、君主生日、皇室成员大婚、周年的国庆日、战胜纪念日等等。
- 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 解决某些司法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女皇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及与台湾原住民文化有关的王光禄案等。
Remove ads
特赦实例
- 《宋史·河渠志三》:“知县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各国特赦机构
依联邦宪法第42条,统治者有特赦之权,可以免除、减刑或缓刑。有统治者的州属,特赦权属于该州统治者;没有统治者的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
特赦局由统治者或国家元首主持,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在统治者的许可下,得连任,其成员有:
- 总检察长 (可书面授权他人)
- 该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注:联邦直辖区由掌管联邦直辖区的部长履行职权,如无设立联邦直辖区部长,则由首相署领导人,即首相担任)
- 其他成员(身份保密;由国家元首或苏丹任命,其身份不能是民选国会议员及州议员,最多3人)[17]
特赦局收到特赦申请后,由总检察长在会议上提出,由统治者考虑成员意见后做出决定。由于特赦是联邦宪法赋予统治者的权力,其结果不能被挑战,但也因为特赦局没有上诉程序的明文规定,囚犯不满意特赦结果是有权上诉的。[18]
类似情况
- 曲赦,与大赦相对,仅赦免某些特定地区。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参见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