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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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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抑法》[1][2](英语:Self-denying Ordinance)或译《自我否定条例》[3],是英格兰议会在1645年4月3日通过的法案,限制先前的法律或规则创建者在稍后的执法机构中续存,以维护法律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在英国内战及法国大革命中,此条例曾数次出现。其后在美国等国家,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而存在[4]。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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