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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兰修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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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兰修好条约》(荷兰语Traktaat tusschen Nederlanden en Lioe-kioe)是琉球国荷兰王国于1859年7月6日(清朝咸丰九年六月初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的中文版正本无名称,后被日本政府命名为“琉球兰国间之条约”(琉球蘭国間ノ条約)。

事实速览 类型, 签署日 ...

主要内容

  • 自由贸易(琉球国丧失关税自主权)、荷兰船只薪水供给
  • 漂流民救助
  • 承认荷兰拥有领事裁判权
  • 设置荷兰人坟地并保护
  • 琉球国水先案内相关规定
  • 荷兰人薪水提供的相关费用

条约的签署者

此条约上荷兰方面代表为容克尤利乌斯·亨德里克·范卡佩伦(Jonkheer Julius Hendrik van Capellen,汉文版条约称之为“用克而伊而翁加白良”),琉球方面的代表署名为“全权总理大臣尚凤仪”、“布政大夫翁德裕”。[1]

日本学者大城直也指出,“总理大臣”和“布政大夫”均是琉球国为了与西方国家外交交往而虚构的官职名。尚凤仪(高岭按司朝仪)使用的是真实名字。“翁德裕”则为化名,其真实身份是向德裕(野村亲方朝宜)。[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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