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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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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动议(英语:appeal)是一项议事程序,旨在提供与会者挑战主席裁决结果的机会,通常用于与会者不满主席对权宜问题或秩序问题之裁决结果时,属于程序动议的一种。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申诉动议需要附议,可以讨论、重提,但不可以修正,表决时需获得半数支持方为通过;在位阶上,申诉动议特权优先,不需要经过主席排定发言次序就可提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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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
乔治·狄密特注记道:“(申诉动议)保障会议免于主席的独裁控制。”此动议通常用于主席弄错动议位阶、不当允许某成员发言、裁决某动议结果时脱离动议初衷、修正动议的结果、秩序问题和权宜问题的结果、解释字词或条文意义有误,或误用动议案(尤其涉及动议的等级)时[2]。除非与会者们决议提出申诉,否则不应该批评主席裁决的结果[1]。假若申诉动议的表决结果为同票、反对申诉多于支持申诉或支持申诉方仅多于反对方一票,均不通过[3]。
根据《梅森立法程序准则》,申诉动议可以被搁置,但不能付委[4]。保罗·梅森注记道:“有时候主席基于传统做出的决定可能会带来好处,此时申诉动议就显得轻率。”《罗伯特议事规则》则提到:主席有时会乐于被申诉,因为可以让她或他的责任减轻。而《议事程序准则》则不同意申诉动议可以被搁置,认为其它动议才能被停止讨论或被提出限制讨论动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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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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