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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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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英文(英语:Plain English)是英文的沟通风格,讲求简单易懂,强调简洁、明晰且避用过于复杂的单字的简明语文(plain language)。这种风格常见于政府官方与商业交流。其目标是要传达让听众容易了解的内容,因此清晰、直白、不落俗套、避免行话、切合听众的程度(包括听众的发展程度、教育水平和对谈论主题的熟悉度等)成了这种风格的特色。
词源
英语的“Plain English”一词源于“in plain English”这16世纪词组,意思是“使用清晰直白的言语”。[1]
历史
在1946年,作家乔治·奥威尔(《动物农庄》和《一九八四》等名著的作者)写了文章《政治与英语(Politics and the English Language)》,批判当时他认为“丑陋且不精确”的书面英语危险,尤其是“pacification”一词,认为这词在政治可用以指称“…毫无防备能力的村庄被从空中轰炸、村民逃难至乡村地带、牛只被机关枪射杀、村屋被燃烧弹焚烧…”[footnote 1]这样的情景。
两年后,英国财政部要求欧内斯特·高尔斯爵士为政府官员提供避免写出做作且冗长文章的写作指南,他写道:“写作是种将想法从一人的心灵传达给另一人心灵的工具;写作者的工作,就是精确且毫无困难地向读者传达想表达的意思。”[2][footnote 2]
高尔斯爵士的指南,在1948年以题为《简明语文:英文运用指引(Plain Words: a guide to the use of English)》的平装书形式呈现;续作《简明语文ABC(The ABC of Plain Words)》在1951年出版;然后在1964年,这些内容又以题为《简明语文全集(The Complete Plain Words)》的精装书呈现,而自那时起,《简明语文全集》未曾绝版;不过高尔斯爵士认为法律英语是特殊状况,并评论道:
(法律英语)是种科学,不是艺术;这种文体属于数学而非文学领域,而且须要长时间学习。这种文体该谨慎地由专门的法律部门处理,一般官员唯一该考虑的是如何学习理解这种文体、如何向一般民众解释内容,以及如何不让自己的写作风格受到这种文体影响。[3]
然而,法律文献有逐渐改用简明语文的趋势,而且在事实上,《1999年消费者合约不公平条款规例》(Unfair Terms in Consumer Contracts Regulations 1999)要求合约必须使用“平白且易理解”的语言。[4][5]在英国,“简明英语运动”自1979年起,就开始发起活动“反对难懂的话(gobbledygook)、行话和误导的公众讯息。参与者帮助许多政府机构和其他官方组织改善其文献、报告和出版物的内容,他们相信每个人都有权阅读清晰且言简意赅的讯息。”[6]一份伦敦七七爆炸案的调查发现冗赘词语会导致误解,这类误解甚至会导致伤亡,建议紧急服务机构应当在任何时候都使用简明英语。[7]
在爱尔兰,推广简明英语的主要组织是“国家成人识字机构(National Adult Literacy Agency,简称NALA)”。[8][9]使用简明英语的意识和兴致日益增加,尤其公众部门更是如此。公众部门改造计划(The Public Sector Reform Plan)[10] 和中央银行的消费者保护政策(Consumer Protection Code)[11]分别在公众服务领域和财务领域辩护使用简明英语。爱尔兰国家标准局(National Standards Authority of Ireland)出版的普适设计指南(The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中亦为能源供应商提供了简明英语指南。[12]
在美国,简明英语运动始于20世纪70年代。“文书工作减量法案(Paperwork Reduction Act)”在1976年制定[13];在1978年,卡特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好让政府的规范“有更高的成本效益,且能让那些必须遵守规范的人更易了解。”[14]现今许多机构都有长期的简明英语政策[15],且在2010年,使用简明英语在《2010年简明写作法案》(Plain Writing Act of 2010)当中,成为联邦政府的要求。[16][17]
在写作法律文献方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大卫·梅岭科夫(David Mellinkoff)1963年出版著作《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获公认是在美国法律界单独推动简明英语的先驱[18][19];在1977年,纽约州成为要求在消费者合约和租赁契约使用简明英语的第一州[20];另外在1979年,理查德·怀迪科出版了《律师简明英文指南(Plain English for Lawyers)》一书。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8年采纳的规则的缘故,根据1933年证券法,使用简明英语现今已成为登记证券的公司的法律义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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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注解
参照
一般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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