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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副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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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副中心城市是中国大陆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与省域主中心城市相对应,是指在在一省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周边城市强大,经济辐射力超出了自身管辖的行政区范围,拥有独特的优势资源,且与主中心城市有一定距离、可以被赋予带动周边区域发展重任的特大城市或大城市[1],其特殊的地位介于省会和一般城市之间,在区域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概念起源
省域副中心城市这一概念最早是2001年由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学者秦尊文提出的。2001年7月,秦尊文在省社科院《要文摘报》发表《关于宜昌市发展战略定位的建议》一文,文中谈到“由于湖北人多地广、地域上东窄西宽”,建议在发挥武汉这一全省中心城市龙头作用的同时确立“省域副中心城市”。他认为,能够在一个省份局部地区承担经济发展核心带动作用的城市可以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此建议得到省领导批示,并批转给当时的省建设厅和《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承担单位[2]。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该《规划》明确将宜昌、襄阳定位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秦尊文关于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一些论述,后被称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理论”。
湖北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思路和做法,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一些省份也陆续将这一概念应用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中。有的省份更出现了两个城市联合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新形式,如甘肃酒泉-嘉峪关、平凉-庆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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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指标
最先实践省域副中心城市理论的湖北省委省政府,对挑选省域副中心城市有5个量化指标[3]:
- 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总量
- 产业结构要优化
- 要在流通上起到区域中心的作用
- 要有一批有相当实力的龙头企业
- 必须是区域性科教中心
而最早提出建立省域副中心的学者秦尊文提出,选定副中心城市,一般要看这个城市对当地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辐射拉动作用,省域副中心城市经济标准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同时与省域主中心城市应有较大的空间距离,在一省范围内副中心与主中心距离一般在300公里左右[4]。
省域副中心城市列表
其他提出要建立为省域副中心,或者民间意见为省域副中心的中国大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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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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