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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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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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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中华民国矿产领域的一门法律,1930年12月1日起施行,后历经17次修正,2023年进行最近一次修改。[1]

事实速览 矿业法 Mining Act, 类型 ...

历史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未对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制定的矿业法有过大规模的更改。根据该法律,不需评估周围环境就可开采矿石。大约1970年代,台湾矿业开始发展。矿业法被指缺乏环保和人权观念,向财团倾斜;其中的第31条与第47条被认为是“霸王条款”,根据矿业法第31条,当矿业公司的矿权到期前可申请延展,政府原则上是允许继续延长矿权,特殊例外才能驳回,驳回后可能还要补偿业者的损失;47条则是当土地主反对矿业公司征用土地时,矿业公司只要作出一定的补偿依旧可以先使用土地[2]。因此2017年起又有台湾民间团体和原住民呼吁修改矿业法。[3]

2017年2月16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提出修改矿业法以保护环境以及台湾原住民权益,并转交立法院审议[4]。2017年7月,立法院首次审查矿业法,历经7次委员会讨论以及4次党团协商[5];至2023年5月24日朝野终于取得共识,主要增订矿权申请展限期间的存续问题、主管机关审核效期、原住民咨商同意、环评管制等条文。2023年5月26日矿业法三读通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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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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