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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中并公家诸法度

由江戶幕府制定,用以規範天皇、公家眾、親王、門跡等公家社會基礎的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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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中并公家诸法度》(日语:禁中並公家諸法度きんちゅうならびにくげしょはっと Kinchū narabini Kuge sho Hatto)是1615年9月9日(庆长二十年[注 2]七月十七日)由江户幕府代表(大御所德川家康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与朝廷代表前关白二条昭实日语二条昭実[注 1]二条城花押联署[4][5],并于1615年9月22日(元和元年七月三十日)由武家传奏广桥兼胜日语広橋兼勝公家众与诸门迹公布[6],用以规范天皇、公家众、亲王、门迹等公家社会基础的法律[7],共有17条条文[8],行文为汉文[9]。此法律对朝廷的独立行动与其他事务予以约束,并对江户时代公家与武家的关系予以规范[10]。此法律的主要目的为将既有的不成文规定成文化,并加入新的法律以完善既有规定[11]

事实速览 禁中并公家诸法度, 地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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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

此法律的正式名称有两种说法:桥本政宣日语橋本政宣称其原名为《禁中并公家中诸法度》(禁中并公家中諸法度きんちゅうならびにくげちゅうしょはっと Kinchū narabini Kugechū sho Hatto[12],而部分典籍则称其原名为《禁中方御条目》(禁中方御条目きんちゅうほうおじょうもく Kinchū hō o Jōmoku[13]。此法律在江户时代初期通称《公家法度》(公家法度くげはっと Kuge Hatto)、《公家掟》(公家掟くげおきて Kuge Okite)、《公家中诸法度》(公家中諸法度くげちゅうしょはっと Kugechū sho Hatto[14]与《公家诸法度》(公家諸法度くげしょはっと Kuge sho Hatto[15],直至17世纪后期方开始加入指天皇的“禁中”于名称中[16],而此法律现在的通称则为《禁中并公家诸法度》(禁中並公家諸法度きんちゅうならびにくげしょはっと Kinchū narabini Kuge sho Hatto[17]。此外,此法律又因为与德川家康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以及含有德川家康获委托“大政”日语大政委任論的意味而有《东照宫十七个条》(東照宮十七ヶ条とうしょうぐうじゅうななかじょう Tōshōgū jūnanaka jō)、《家康公十七个条》(家康公十七箇条いえやすこうじゅうななかじょう Ieyasu Kō jūnanaka jō)等别称[18]

此法律名称中的“禁中”指天皇[16][19],而原本指天皇与以天皇为中心的朝廷或入仕朝廷的人的“公家(中)”则指公家众与诸公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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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制定与施行

江户幕府此前已于1613年(庆长十八年)制定《敕许紫衣法度》作为对朝廷的对策,并确立包括天皇在内的朝廷基本方针[21]。庆长十九年(1614年)四月,德川家康命金地院崇传与儒官林道春誊写《群书治要》与《续日本纪》等书籍,以作制定此法律的参考材料之用[22],而草拟此法律的工作与誊写工作同步进行[23]。制定此法律期间,幕府有听取摄家、门迹、公家众等人的意见[24]

德川氏于庆长二十年(1615年)七月(即大坂夏之阵丰臣氏的两个月后)藉战争胜利的余威同时颁布《武家诸法度》、《诸宗本山本寺法度》与此法律[25]。1615年8月31日(庆长二十年七月初七日),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于伏见城会见诸大名,并颁布全文13条的《武家诸法度》[26]。此法律本应于1615年9月4日(庆长二十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并署判,惟因其他情况而推迟[27]。1615年9月9日(元和元年七月十七日),朝廷代表二条昭实与江户幕府代表(德川秀忠、德川家康)于二条城以花押联署此法律,使规范公家与武家的法律皆获确立[4][5]。《诸宗本山本寺法度》于1615年9月16日(元和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制定[28],而此法律则于1615年9月22日(元和元年七月三十日)由武家传奏广桥兼胜向公家众与诸门迹公布[6]。二条昭实于签署此法律时仍为前关白,但已实际执行关白的职务,因此其花押具备使此法律成为朝廷的正式法律的效果[29][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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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容

此法律共有17条条文[8],行文为汉文体[9],原文采用《宗教制度调查资料》(宗教制度調査資料しゅうきょうせいどちょうさしりょう Shūkyō seido chōsa shiryō)所示的版本[30]。此法律的原文于1661年2月14日(万治四年正月十五日)禁里御所火灾中遭烧毁,后于1664年(宽文三年)重写一版,此后从未改订,并一直沿用至幕末[31]。此法律现存的宽文本为1664年7月25日(宽文四年六月初三日)所撰,上有时任征夷大将军德川家纲与摄政二条光平日语二条光平的署名[32]。宽文本上虽然称该本“如旧文写调之”,惟实际上该本中的首条“而能政致太平者末之有也”的部分原为“而能政致太平”,比原本多出5个字[33]

更多信息 编号, 原文(日本语汉文体)[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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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与大政委任论

此法律最具争议的条文为其第1条[52]。第1条中对天皇的行为规范常被指摘为不当,因为该条容易使人理解为天皇应专门学习和歌与绮语[53]。然而,该条全文均引用自顺德天皇于1221年(承久三年)所著的《禁秘抄日语禁秘抄》中的“诸艺能事”章,其中“御学问”指唐朝的《贞观政要》与《群书治要》,可见该条所规范的是天皇身为为政者应当具备的学问,而绝非对其与政治无关的性格的培养[54]。不过,与《禁秘抄》成书的时代不同,此法律制定的时代的天皇并无“大政”,因此即使两者使用相同的行文措辞,两者所表达的意思亦有所不同[55]。因此,第1条提到天皇应该做的事的目的就是以界定君主的职责与地位的方式将包括“大政”在内等条文未指明的部分自“天皇应该做的事”当中予以必然排除[56]。简而言之,该条确立天皇君主的地位,但亦明示天皇将“大政”委托予幕府[57]。天皇将“大政”委托予幕府的说法在江户时代已有学者如此主张,而幕府到了江户时代后期也公开支持此说[58]。其中,已知将军补佐松平定信天明八年(1788年)八月上呈予时任征夷大将军德川家齐的《将军家御心得十五个条》(将軍家御心得十五ヶ条しょうぐんけおこころえじゅうごかじょう Shōgunke okokoroe jūgoka jō)成为“大政委任论”的发展基础[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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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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