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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条例
香港条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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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条例》为《香港法例》第112章,内容关于香港主要税赋的成文法之一,由税务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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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条例》的常用条文
- 第112章 第2条 释义 (对本条例常用字作解)
- 第112章 第5条 物业税的征收
- 第112章 第5B条 应评税值的确定
- 第112章 第8条 薪俸税的征收
- 第112章 第9条 因受雇佣工作而获得的收入的定义
- 第112章 第14条 利得税的征收
- 第112章 第15条 被当作是营业收入的某些款项
- 第112章 第16条 应课税利润的确定
- 第112章 第17条 不能作为扣税的支出(例如:家用、个人娱乐、某些炒股票及炒楼的损失等。)
- 第112章 第24条 会所、工会及商会等
- 第112章 第26C条 认可慈善捐款的扣税规定
- 第112章 第27条 个人免税额的一般规定
- 第112章 第88条 对慈善团体的豁免
- 第112章 第88A条 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s)
相关
- 香港税务条例释义 第21号(简称:DIPN 21):“利润来源地”的界定原则。
常用字
修改
此修订条例是为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而订立的法律框架,用以支持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自动交换资料颁布的新国际标准。根据香港政府早前承诺 ,香港会于2017年或之前 ,通过需要的本地法律修订,与合适国家实施自动交换资料。此项修订是为了提升香港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国逃税,以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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