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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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procedural law、adjective law、remedial law、rules of court)关乎权利义务程序的规定,在法学分类中,是相对于关于权利与义务本体之实体法的类别。换句话说,实体法仅规定权利义务,尚不足以落实权利义务内涵,需要有实现权利义务手段方法,因此程序法又称手续法[1]

程序法可以定位为非关实体权利,而系为安排各种程序的法令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以下分别叙述之:

  1. 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实体权利(所有权债权等等)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表现在实证法上,就是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或非讼事件法律等等。
  2. 刑事程序法就是国家为确定对于人民刑罚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所规范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而非如刑法(刑事实体法)是对于人民行为的直接禁制。
  3. 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例如:比例原则、禁止差别待遇、信赖保护等等原则。

程序法在过去被认为仅仅是各种程序进行方式的规范,纯粹为技术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并不涉及人民的实体权利,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然而正当法律程序等法律学说陆续出现,程序法即脱离以往仅仅依附于实体法的地位,而成为具有各种理论的一门专业法学领域。甚至刑事程序法,由于必然涉及刑事被告人权及审判的公平公正性、罪罚的不可回复性,有法律学者认为,刑事程序法具有宪法的高度,国家机关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为该国“宪法的测震仪”。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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