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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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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费,指支付予作者(包括撰稿、翻译、编辑、创作)因其作品被出版、刊登或发表所获得的报酬,通常属于非雇佣关系下的创作收入。此概念广泛存在于出版、新闻、影视及学术领域。

定义与法律依据

中华民国,依据《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条之5,稿费、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收入,系指以本人著作、翻译或创作之文稿、乐谱、乐曲、剧本及漫画等,让售与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报章杂志刊登之收入。[1] 此类所得归入“执行业务所得”中分类代号9B,不同于“薪资所得”或一般技术职务报酬。[2]

课税与免税规定

依照现行税制,同一年度内取得的稿费与相关创作收入(如版税、讲演钟点费等),合计在新台币18万元以下者,可全额免税;超过部分则得按费用率(例如30%)减除后,以余额申报为执行业务所得。若为自行出版者,可按费用率75%减除。[3]

与其他所得之区分

稿费与薪资、兼职或执行业务所得之间,需依以下条件区分:

  •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属受雇创作,收入视为薪资。
  • 作品是否公开出版或刊登:如未刊登、仅属执行业务,则不属于稿费。

例如,译者受雇于翻译社所获报酬,属薪资所得;但自由译者将文章投稿报章杂志而获稿酬,则属稿费。[4]

实务取态与注意事项

在税务实务中,“稿费”的分类与申报方式对于创作者具有重要影响。若将稿费误列为薪资所得,可能影响免税额适用与扣缴方式,甚至引起税务争议。各地国税局曾针对稿费课税办理宣导,提醒创作者留意正确申报方式。[5]

参见

  • 所得税法 (中华民国)
  • 执行业务所得
  • 薪资所得
  • 版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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