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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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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抗辩(英语:Affirmative defense)又称确认抗辩肯定性答辩,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法律概念,指诉讼原告检察官声称的事实以外的陈述,如为被告证明为真者,即得以使其他的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失效或减轻。 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抗辩事由包括诉讼时效、要式契约Statute of frauds)、弃权(Waiver)等,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c)条中列举的各项事由。 而在刑事诉讼中,抗辩事由则涵括自卫[1]精神错乱[2]诱捕[3]和追诉时效。

法理叙述

刑事诉讼中,即使被告承认全部犯行,但对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仍须由检察官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无罪或免除刑罚判决刑法典里的抗辩事由又可称作“阻却违法事由”或“辩护理由”、“豁免辩护”[4],具有限制、豁免被告刑事责任功能[5]。而最常见的无罪抗辩事由是正当防卫[1],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合理相信被害人的施暴行为属于非法,而且被告的行为满足于保护己身的必要条件,则将可以免除刑事上的责任[6]

范例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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