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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立法院

1948-1993年中華民國立法院任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第一屆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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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届立法院中华民国行宪后的首届立法院,由全国50个省市及地方选出。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原应自1948年5月起至1951年5月止,但因国共内战中华民国政府失去对的大陆控制,进而导致无法进行改选。政府迁台初期该届立法委员在无法源依据的情形下继续行使职权,经释字第31号解释事后追认,嗣又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举行了6次增额补选,直到1991年修宪后,才终于在1993年正式解散,故又被谑称为“万年国会”。[1][2]第1届立法院任期长达近半世纪,经历90个正常会期及2次的临时会,共有10任的立法院院长

事实速览 第1届立法院, 概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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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位于大陆时期首都南京的院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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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成立

  • 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选出第一届委员[1],委员们于5月8日自行集会于南京市国民大会堂,并选举孙科陈立夫立法院院长立法院副院长。中国共产党拒绝参与选举,政党仅有中国国民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获得席次。
  • 1948年,第一会期、第二会期,于南京国民大会堂召开。修正《立法院组织法》,将常设委员会增加为21个。[2]
  • 1949年,第三会期、第四会期,于南京、广州召开。[1][2]部分委员对离宁至穗召开持不同意见。[3]:825月,龙文治赴广州报到,被暗杀于广州。
  • 1950年,立法院随国府迁台,立委陆续抵达台北,达到法定人数,第五会期、第六会期于台湾台北中山堂召开。修正《立法院组织法》,将常设委员会整并为12个。[1][2]
  • 1950年12月,由蒋中正政府主导、陈诚内阁建议总统咨商立法院,由第一届立委继续行使立法权。[4]隔年2月,第七会期于台北召开。
  • 1951年7月,召开第一次临时会。9月24日,中国国民党成立立法委员党部[5]:27
  • 1952年4月,陈诚内阁再度建议总统咨商立法院,由第一届立委继续行使立法权。[4]7月召开第二次临时会。隔年2月,第九会期于台北召开。
  • 1953年4月,陈诚内阁三度建议总统咨商立法院,由第一届立委继续行使立法权。[4]9月,蒋中正批准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续行职权[6]:大事年表VIII,12月,立院通过修改国大开议法定人数,减为三分之一。[7]:1内政部长黄季陆于立院表示,修订国大开议人数对总统副总统选举无影响。[8]:1隔年2月,第十一会期于台北召开。
  • 1954年,陈诚内阁函请司法院解释立委任期。[4]司法院作出释字第31号解释[4]立法院得以成为长期不改选的万年国会[9][10]2月,第十三会期于台北召开。
  • 1957年,行政院提拨台北市中山南路1号房产为立法院新址。
  • 1960年,立法院迁入台北市中山南路1号房舍。[11]
  • 1962年,新建立法院议场竣工启用。
  • 1969年,依该年3月修订之临时条款第5条及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从台北市及台湾省增选11席委员。国民党获8席,无党3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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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增选

全面改选

立法委员

更多信息 会期, 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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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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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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