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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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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第七届全国人大),任期由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期间共召开过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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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召开。[1]
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决定。通过了由国务院代总理李鹏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会议还决定了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委会,并决议成立海南省与海南经济特区。[1]
选举/任命结果[1]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万里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习仲勋、乌兰夫(蒙古族)、彭冲、韦国清(壮族)、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藏族)、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土家族)、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王汉斌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彭冲(兼)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03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王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第二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3月20日至4月4日召开[2],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3]。自此,“全国人大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成为正式规定,唯开幕日期此后数年仍有多次调整,1995年初步形成3月5日开幕的惯例,1998年至今除了极个别情况(如2020年因新冠疫情而推迟至5月开幕),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都在3月5日开幕。
会议主席团共156人,秘书长彭冲,常务主席万里、习仲勋、彭冲、韦国清、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赛福鼎·艾则孜、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王汉斌。
第三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3月20日至4月4日召开[4],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三个附件和区旗、区徽图案)[5],通过了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选举江泽民继任。[6]
会议主席团共149人,秘书长彭冲,常务主席万里、习仲勋、彭冲、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赛福鼎·艾则孜、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王汉斌。
第四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25日至4月9日召开[7][8],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8日,会议补选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会议主席团共147人,秘书长彭冲,常务主席万里、习仲勋、彭冲、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赛福鼎·艾则孜、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王汉斌。
第五次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3月20日至4月3日召开[9],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0]。
会议主席团共144人,秘书长彭冲,常务主席万里、习仲勋、彭冲、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赛福鼎·艾则孜、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叶飞、廖汉生、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王汉斌。
3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第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议案的说明》。[11]4月7日人大代表进行表决。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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