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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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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兼称“常设委员会”)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常设领导机构,系间隔四年举行的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两届期间的大会代表机构,执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能。在日内瓦有常设委员会的常驻行政秘书处[1]。常设委员会是国际大会的受托人[2]

事实速览 成立时间, 类型 ...

历史

1928年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13届红十字大会通过的《章程》规定组建“常设委员会”[3][4]

成员

常设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包括:

职能

常设委员会应为下届国际大会做出以下安排:

  1. 选定国际大会地址并确定日期,如果前届大会未就此做出决定或者根据第十一条第2节规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
  2. 制定大会日程;
  3. 准备大会暂定议程,以便提交代表会议;
  4. 全体一致确定第十一条第5节提及的观察员名单;
  5. 召集大会,争取多数人参加。

在国际大会休会期间,在最后由大会裁定的条件下,常设委员会应解决:

  1. 有关本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与实施所引起的意见分歧;
  2. 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可能向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两机构间分歧的问题。

常设委员会应:

  1. 促进本运动工作的和谐,并就此在各成员间进行协调;
  2. 鼓励并敦促贯彻国际大会的决议;
  3. 根据上述目的,审查涉及本运动整体的所有问题。

常设委员会应为下次代表会议做出安排:

  1. 选定代表会议的会址和会期;
  2. 准备代表会议的暂定议程;
  3. 全体一致地确定第十五条第4节提到的观察员名单。
  4. 常设委员会颁发亨利·杜南奖章英语Henry Dunant Medal和平与人道红十字红新月奖
  5. 常设委员会可向代表会议提出任何有关本运动的问题。
  6. 常设委员会可一致同意设立必要的专门机构并指定这类机构的成员。
  7. 在行使职能时并在国际大会最后裁定条件下,常设委员会应视情况需要采取任何措施,但本章程规定的本运动各个成员的独立性与主动性,应经常得到严格的保证。

工作程序

  1. 常设委员会至少每年应召开两次会议。主席可主动地或应委员会3名成员的要求,召开非常会议。
  2. 常设委员会总部设在日内瓦。由主席选定并经多数成员同意,常设委员会可异地举行会议。
  3. 常设委员会应与国际大会同时同地召开。
  4. 所有决议均须由出席成员的多数表决通过,除非本章程或议事规则另有规定。
  5. 常设委员会应从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历任委员

历任与现任选出的执行委员

更多信息 编号, 姓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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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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