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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席大法官
美國最高法院資深大法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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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席大法官(英语: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司法机构的领袖,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主持弹劾美国总统的参议院会议。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虽然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其他任何法律规定。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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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首席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u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愿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H·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命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
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P·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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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除履行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拥有另外一些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主持过总统弹劾过程之首席大法官共有三位: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1999年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伦奎斯特和2019年特朗普弹劾案中的约翰·罗伯茨。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担任代总统,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首席大法官须主持各种案件讨论与投票会议、首先发言,且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此外,首席大法官还在美国总统宣誓时担任监誓人,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首席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历任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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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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