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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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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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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法院(United States Tax Court、判例引注: TC;美国联邦税务法院;美国税务法庭)是美国国会依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设立的联邦审判法院英语trial court,其中第8项规定(部分)国会有权“组成次于最高法院之专门法院”。[1]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美国所得税的案件纠纷,通常在美国国税局进行正式税务评估之前审理此类纠纷。[2][3] 虽然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破产法之外的各种法律规定中来进行诉讼税务问题;但是税务法院是纳税人可以在没有先全额支付有争议税款的情况下能如此处理税务争议的唯一法院。对有征税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任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些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时要求先支付税款,然后当事人告诉提起诉讼以收回有争议的赔偿金额(弗洛拉诉美国案英语Flora v. United States之全额支付规定)。[4]税务法院法官的任期为15年,如果有“效率低下、疏忽职守,或在办公室犯有渎职行为......”,总统可以将之免职。[5]

事实速览 美国税务法院, 位置 ...

税务法院的主要徽志是以一个束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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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阅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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