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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义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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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义勇兵(英文:United States Volunteers),亦称为合众国义勇兵、合众国志愿军(U.S. Volunteer Army),或其他叫法,是战时受召集以协助美国陆军的义勇兵,但不同于正规军或民兵。
在1903年民兵法案颁布之前,美军地面部队被分为三个互不隶属的独立组织:
早期立法
“义勇”一词最早出现于1789年5月28日的法案中,时当西北印第安战争,授权美国总统接受自愿服役的义勇。该法案连同后续相关法案容许总统将义勇部队编成兵团、团、或营,并任命尉官和校官。义勇兵一词的第二次出现则是在美法短暂冲突期间,即1799年3月2日的法案中。该法案授权总统接受28个由义勇兵所组成的团,其驱遣方式同于民兵。义勇兵校官由总统经美国参议院建议并同意后任命。在1803年与西班牙发生冲突的期间,根据1803年3月3日的法案,总统有权要求各州组织民兵,包括义勇兵部队。美国与英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又促成1807年2月24日法案和1808年3月30日法案通过,授权总统命各州组织民兵,包括义勇兵部队。[2]
1812年战争
1812年1月12日的法案授权总统组建多达六连的游骑兵,可由义勇组成,亦可为役期一年的士兵,只要是总统掌握到印第安部落入侵的实证,或威胁。[3]到了7月,又授权能多组一个连。1813年2月,又再度授权多组十个连。[4][5]
1812年2月6日,国会颁布《义勇兵军团法》(Volunteer Military Corps Act),规定可组建一支多达5万兵员的部队,役期12个月。这支部队直辖于联邦政府,非州属民兵。[6]
2月6日的法案明定,总统有权接受任何由义勇组成的步兵、骑兵、和炮兵连队加入联邦部队。义勇部队服装自理,但作战时由联邦政府配发武器装备。骑兵则自备马匹。并依各州律法委任军官。义勇部队应在被接受后两年内奉召入伍,役期12个月。服役期间规章制度同于美国陆军,薪饷亦同。此外还补助士官兵的自费服装,自费的马匹和装备之损失亦可获补偿。总统将可将义勇部队编组成营、团、旅、和师,视情况而定。[7]据1812年7月6日的法案规定,总统有权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义勇部队军官。[8]
究竟有多少义勇兵依上述法案奉召入伍,从未有过确切的数字。[6]最为普遍接受的数字是3049名义勇游骑兵,和10110名的联邦其他义勇兵。[9]1812年2月6日的法案不算成功。校官是直到部队数足以组成团后才获任命。来自不同州的部队未经共同训练即投入实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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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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