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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27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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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273号决议》是第三届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5月11日作出的决议,该决议系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69号决议建议,同意以色列有条件加入联合国。
背景
1949年3月4日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414次会议通过的安全理事会第69号决议认定以色列为爱好和平的国家,故请求联合国大会准许以色列加入联合国,该决议获得安全理事会除英国、埃及以外国家同意。[1]
辩论
有关以色列加入联合国的第273号决议的辩论中,以色列驻联合国代表阿巴·埃班承诺,以色列将履行第181号决议和第194号决议规定的义务。以下是相关辩论:
萨尔瓦多代表提问:
我要询问以色列代表,以色列政府是否授权他向委员会保证,以色列国将竭尽全力与联合国合作,以执行 (a)大会1947年11月29日关于耶路撒冷城及其周围地区国际化的决议和 (b)大会1948年12月11日关于遣返难民的决议。
阿巴回复: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我们是否会尽一切可能与联合国各机构合作,执行有关难民的决议,我可以毫无保留地给予肯定的答案。我不能向委员会隐瞒,即使我们全力合作,运用一切可用手段,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除非我们把这个问题放在近东的大背景下考虑,除非其他邻国政府也提供类似的合作,并在区域基础上投入大量国际援助来解决这个问题。
阿巴进一步补充:
以色列政府认为并已明确表示,阿拉伯难民的回归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正如和解委员会所认为的,以及我今天上午引述其意见的联合国成员国政府所认同的,以色列政府认为另一种解决方式是让难民在邻国重新安置。关于在邻国重新安置的难民数量与在以色列重新安置的难民数量之间的平衡,应通过协商达成双方同意后确定——我们已为此做好立即展开谈判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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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全文

决议全文如下:[2]
兹为执行《宪章》第四条及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之职务起见,
- 决议以色列确系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确能并愿意履行各该项义务之爱好和平国家;
- 决议准许以色列为联合国会员国。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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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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