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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50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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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500号决议是联合国大会在朝鲜战争期间,于1951年5月18日通过的一项决议,决议联合国会员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禁运武器与战略物资。[1]此决议使得数十个国家从1951年到1953年对中朝实施经济制裁。虽然禁运的短期效果有限,但从长期影响来说,因中国被孤立,张曙光、陈心竹等学者认为它是中苏交恶的原因之一。
背景
朝鲜在1950年6月25日越过三八线入侵韩国,朝鲜战争爆发。[2]7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4号决议,组成“联合国军”介入朝鲜战争。[3]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名义秘密参战。[4]1951年1月,联合国提出停战建议,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联合国大会2月1日通过第498号决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介入是侵略行为,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对抗联合国军,退出朝鲜半岛。[5]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发表声明,声称要将战争进行到底。[6]1951年4月22日,中国人民志愿军以20万兵力发动第五次战役。[7]
投票
本决议是联合国大会于1951年5月18日第330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一委员会的A/1802报告。应南斯拉夫代表的请求,决议草案的序言部分和执行部分分别投票,序言部分以44票赞成对0票反对,10票弃权获得通过;执行部分以46票赞成对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 决议草案以唱名表决,结果是47票赞成对0票反对,8票弃权,5票未参加表决,获得通过。[8]
执行
下列37个联合国会员国政府于1951年年底前表示,它们已采取行动执行本决议: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华民国、哥伦比亚、古巴、丹麦、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卢森堡、墨西哥、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瑞典、泰国、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也门和南斯拉夫。[8]
缅甸政府的答复说,1950年缅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仅占缅甸出口总值的1.1%,不包括决议中规定的项目。印度政府的答复说此决议不适用于印度,因为印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有限制,不包括决议中规定的项目。巴基斯坦政府的答复说,巴基斯坦没有出口或再出口决议中提到的任何东西。白俄罗斯,捷克,波兰,乌克兰和苏联的代表拒绝将此决议转达给该国政府,表示通过此决议违反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是在美国和“联合国的侵略者集团”的压力下通过此决议案。[8]
下列5个非联合国会员的政府表示已执行本决议:西德、意大利、西班牙、越南共和国和老挝。[8]
在朝鲜战争结束后,美国、欧洲盟国和日本之间对于禁运开始分歧,美国坚持禁运直到1972年(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于1971年宣布解除美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禁运),欧洲盟国和日本则在1950年代末期放松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了禁运想要禁止的多数物资。[9][10][11]
影响
张曙光等三位学者认为,由于禁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加依赖苏联的经济援助,而苏联无法满足其要求,中国因此转向自力更生的经济政策,经济上不依赖任何一个国家,为后来的中苏决裂创造了条件[10][12]。张曙光教授认为禁运是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大跃进与反右运动的一个因素[12]。冯邦彦认为,禁运造成香港原有的转口贸易大幅下降,加上中国大陆资本外流到香港以及大量人口避难造成的廉价劳动力,促成香港经济转变成加工出口的轻工业[13][14]。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联合国大会500号决议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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