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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犯

任何因其人口、信仰或其非暴力表达而被监禁的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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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犯(英语:Prisoner of conscience, POC),是彼得·本南森在1961年5月28日为《伦敦观察家报》撰写的文章(“被遗忘的囚犯”)中创造的一个术语。该词常与人权组织国际特赦组织有关。与政治犯不相同。良心犯可以指因政治见解、性取向、族群、宗教而入狱的任何人,也可以指因非暴力表达其信念而被监禁或迫害的人。

良心犯受到《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及《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关于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权利保护[1]

陈卫[2]当知项欠[3]艾尔西丁·伊斯莱尔(Ershidin Israil)、[4]高智晟[5]郭飞雄[6]郭小军、[7]刘晓波[8]毛恒凤[9]师涛[10]等人被国际特赦组织认为是良心犯。美国国会343号决议指引自由之家报导,称中国监狱中一大部分群体是因政治入狱。[11]

国际条约保护

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权利保护
  •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
    • 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
  • 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
    • 规定了思想自由、信仰及宗教自由的权利。其中包含了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信奉、传授、实践以及奉行不同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但这些都必须受到“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为民主社会所需”的限制。

国际特赦组织良心犯名单

按国家/地区分类的不完整名单:

柬埔寨

香港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冈比亚

中国大陆

伊朗

缅甸

朝鲜

巴基斯坦

叙利亚

乌兹别克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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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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