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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伯塔省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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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10种类型,分别为城市行政区划(市、镇、村、夏令村)、特别行政区(specialized municipalities)、乡村行政区划(行政区、高级区、特别区)、梅蒂人定居地、印第安人保留地。除去高级区与印第安人保留地外,其余行政区均由当地居民自治,并依照省法案建置;高级区( improvement district)则由省政府或联邦政府直辖;印第安人保留地则归联邦所属,由第一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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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体
阿尔伯塔省现有17个市,108个镇,95个村,51个夏令村。 依照城市政府法案(Municipal Government Act),成立“市”需满足:人口大于10000;当地绝大部分建筑物所占地片小于1,850 m²。成立“镇”,需满足:人口大于1000;当地绝大部分建筑物所占地片小于1,850 m²。成立“村”需满足:人口大于大于300,当地绝大部分建筑物所占地片小于1,850 m²。成立“夏令村”需满足:居住建筑物所占地片数大于60;人口少于300人,且绝大部分人口并不常居于此地。
阿尔伯塔省现有5个特别行政区。
阿尔伯塔省现有64个行政区,8个高级区,3个特别区。
阿尔伯塔省无建制地区包括2个城市服务区,389个村镇,1个镇区,以及其他未建制地区。
阿尔伯塔省现有8个梅蒂人定居点
印第安人保留地总面积6,566.6平方公里。
普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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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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