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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自治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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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自治市镇(Borough status in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境内获英国枢密院颁发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的区(district)级地方政府自治体。在今日,自治市镇地位已是纯粹荣誉的头衔,该市镇议会或市民不会因此而获得额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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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虽然今日在英国,自治市镇地位并没有实际意义,但在1973年到1974年的地方政府重整之前,自治市镇原本是真正拥有相当程度额外自治权的授权社群,并且由市长(mayor)所领导的市法团(municipal corporation)负责管理。这些法团的存在起始于1835年时(爱尔兰则是1840年起)的立法决议,在1973年正式被废除之前,英国存在有三种不同型态的自治市镇:
- 郡自治市镇(County boroughs)
- 市自治市镇(Municipal boroughs) 或又称为非郡自治市镇(non-county boroughs)
- 乡自治市镇(Rural boroughs)
在其中,许多历史悠久的古老自治市镇之起源可以回溯到中世纪时,但大部分1835年之后产生的自治市镇,则都以一些工业革命开始之后才陆续成长壮大的工业城镇、度假地或郊区城镇。部分的自治市镇,本身还拥有城市地位(Status of a city)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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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自治市镇
在大伦敦以外的地区,都会区(metropolitan districts)与非都会区(non-metropolitan districts)可以根据《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1972)第245章中的规定,获得授权而成为一个自治市镇。该章规定允许区域议会向当时的国君提出颁发授权状的请求,但提案本身必须获得该议会中至少2/3的议员之支持。在收到请求之后,英国的君主可以根据枢密院(Privy Council)的建议,决定是否颁发授权状以达成下列目的:
- 将区(district)升级为自治市镇(borough)
- 将区议会(district council)升级为自治市镇议会(borough council)
- 原本区议会的主席(chairman)与副主席(vice-chairman)也升格为自治市镇的市长(mayor)与副市长(deputy mayor)。不过有个特例是,如果该议会是根据《2000年地方自治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2000)设有民选的市长,就不会有这般的升格状况发生。
注:在特许前已有城市地位的地方前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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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3年起,北爱尔兰就被划分为26个地方治理区。根据《1972年(北爱尔兰)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72),区(district)可透过两种方式获得自治授权,其一是沿用1973年前就获得的市自治市镇或郡自治市镇授权,或直接申请新的自治授权。
相关条目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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