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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报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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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报酬委员会,简称薪酬委员会,系依2010年11月通过的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6第1项修正条文,规定上市公司或上柜公司应设置的委员会[1],职能主要是提高公司治理,定期检讨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绩效评估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度、标准与结构,以避免有公司的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的薪资报酬与公司绩效不对称,让企业的薪酬制度更透明公平化,以维护股东的权益[2][3][4]。已依证券交易法设有独立董事的公司,其薪资报酬委员会最少应有独立董事一人参加,并由其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5]。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违反“薪资报酬委员会设置及行使职权办法”的公司,将于证券交易法增订罚则[6]。
成员资格
应至少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下列其中一项的专业资格: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需相关科系之公私立大专院校讲师以上。
- 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所需之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 具有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需之工作经验。[7]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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