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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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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俄语: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комитет по планированию)是苏联负责计划经济的政府部门。旧译高士泼林(Gosplan)来自俄语缩写Госплан 。委员会其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制订五年计划。
历史
根据苏联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委员会的前身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21年2月2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俄罗斯国家电气化委员会计划是第一套复苏俄国经济的计划。1923年8月21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成立后,劳动国防委员会旗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式成立。
起初,国家计划委员会只负责顾问的职能,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协调联盟共和国之间的经济计划,和制订出全苏联的计划。1925年,委员会开始根据1920年至1921年的电汽化计划,制订被称为“数字控制”(俄语:контрольные цифры)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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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21年2月28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部长会议所批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指出:
劳动国防委员会创立国家计划委员会,目的是创制一套单一的国家电气化计划,并监督其实践。
起初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只负责研究经济情况,和在某几方面撰写报告,例如媒矿区的重建与发展。要说到全国性的经济计划,则可追溯到1925至1926年间发怖的年度目标数字,为经济的各方面题供指标。其后则进化为计划全苏联的经济、并计划国家的发展计划。
- 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罗斯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49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成立目的包括:
“a) 建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全国及地方经济的基础和计划。”[1]
- 1924年1月31日,第二届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颁布的苏联宪法第1条,苏联政府的最高权力包括:“h)为全苏联、某些工业和与涉及国家利益的私营企业建立经济的基础和计划;代表苏联签署全国性的协议。”[2]
- 1936年12月5日苏联第八届临时苏维埃,颁布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指出苏联的高级官员及政府需:“a)制订苏联的国家经济计划”。第七十条订明最高部长会议的成员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苏联宪法(1936)(1936年12月5日版本)
- 1977年10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苏联宪法。整部宪法没有提及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篇幅。
- 第十六条:经济的主管部门需依照国家计划和社会发展,并需考虑不同产业和地区的原则,结合中央管理和经济自主的企业、协会和组织。
- 第九十二条:苏联的最高国家和行政机关代表国家“5) 执行统一的社会经济政策,并管理国家经济,包括科技发展的方向、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的措施;设计并批核苏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批核其实施之报告。”
- 第一百零八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实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一百三十一条:部长会议“2) 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当时并将来的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计划和国家预算,并设法实行之,且将实行之情况报告最高苏维埃。”
地区化委员会
1921年5月,随着新经济政策的推行,国家计划委员会旗下的劳工及国防会议成立了地区化委员会,期望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经济和行政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计划。
历任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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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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