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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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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之一,公布于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计一百七十五条。

事实速览 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立法院 ...

行政法”是一个法学名词[2],“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则性的“行政基本法”(德语:Rahmengesetz)。[3]本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4]

本法所称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条规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陈情处理等。[5]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听证程序规定[6][7]。所规范行政程序种类之多、范围之庞杂,是本法在比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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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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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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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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