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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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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之一,公布于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计一百七十五条。
“行政法”是一个法学名词[2],“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则性的“行政基本法”(德语:Rahmengesetz)。[3]本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4]
本法所称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条规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与陈情处理等。[5]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听证程序规定[6][7]。所规范行政程序种类之多、范围之庞杂,是本法在比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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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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