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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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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法》,为中华民国的一部行政法典,于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计46条。
沿革
中华民国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罚规定,散见于各种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及刑法之总则性规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罚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罚亦有实定法上之总则性规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罚法修正第26、27、32、45、46条条文,其修正条文于公布日施行。
内容
行政罚法主要内容如下:[1]
- 从新从轻原则
- 有故意及过失,并具备责任能力,始受处罚
- 职权不处罚
- 一行为不二罚
- 裁处权时效为三年
-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权人之责任
- 不当得利可追缴
- 扩大没入及追征价额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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