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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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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议,又称行政院院会,是中华民国行政院的决策机关和国家内阁,为《中华民国宪法》第58条所规定设立[1],由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组成,以行政院院长为主席。1948年6月3日,《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发布施行。行政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主席。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行政院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行政院会议议决以下事项:
行政院会议原则上每周四举行,必要时行政院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组成官员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58条、《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行政院会议的成员为:
列席官员
根据《行政院组织法》第11条、《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及第13条,行政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官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议事规则
行政院会议原则上采用多数决;但可否同票、或行政院院长或主管部会首长有异议时,由行政院院长裁决之。因此,行政院会议虽然属合议制,也兼有浓厚的首长制色彩。[2]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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