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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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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动议(motions relating to methods of voting and the polls)是一项议事程序,旨在决定表决方式,或决定是否关闭/重开表决,通常用于与会者不认同主席裁定之表决方式,属于程序动议的一种。假若将表决之主动议特别重要、具争议性,也可提出表决方式动议,改采较为慎重的表决方式[1]。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动议需要附议,可以重提、修正,但不可以讨论;在位阶上即时优先[2]。
在议事策略上,少数方若无力阻止争议性议案通过,便可提出表决方式动议改采记名表决,强制秘书人员将表决时的赞成、反对方支持者名单记录到会议记录上,以示与会者对表决结果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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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合议性团体表决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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