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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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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英语:normative ethics)研究人类在日常生活的道德行为中所遵守的规则,区别于更理论的元伦理学和更实际的应用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的各种理论试图给出“当人思考对于某件事情应该怎么做才对”时的行为指南,即解答这些问题的程序。[1]这些理论对于决定正确或错误行为的道德规则提出建议,总体而言就是给出人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准则。这就好似交通法规:按照常理,只要遵守交通法规,就可以自由自在的在大街小巷到处行驶;但是实际而言又不是这么简单,因为规范伦理学主要分为三种理论,每一种有其独特的道德观,对于很多论点存在互不相容之处,一般人可能不知道该遵从何者。这三种理论分别为结果主义、义务论、德性伦理学。[2]:11-12
理论纵述
任何行为都涉及到三个部分:行为本身(包括动机)、主体(行为的推动者)、后果。目的论强调的是后果,行为的对与错是决定于后果的好与坏;义务论主要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特别是促使行为发生的动机,行为本身的动机决定行为的对错;德性伦理学聚焦于道德主体,即行为的推动者,道德主体的性格为伦理行为的推动力。[2]:11-12
结果主义主张判别行动好坏或是非的标准,依该行动所(或是否可能、或是否意图)产生的结果而定。以下列出几种结果主义:
- 功利主义强调后果的重要性,行为的后果决定了行为是对还是错。
- 功利主义认为,就本质而言,幸福是好的;金钱、权势、健康等等,只是获得幸福的好工具或好手段。
- 功利主义视功利原则为最基础的道德原则,是检验任何行为对错的判据。根据“功利原则”,人们应该持续不停地促使最多人获得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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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表明,在道德方面做抉择时,必需将义务纳入考量。本质而言,有些行为是对的,有些行为是错的,因此,这些行为的对与错不是由后果如何决定,而是由“义务”决定。例如,自杀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义务论给予主体很大的活动空间,只要不违反义务,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生活。[6]:202以下列出几种义务论:
- 在伊曼努尔·康德的绝对命令里,任何行为的理由都必需加以普遍性检视,假若这行为是对的,则对于每一个人,这行为都是对的,没有任何例外;否则,对于每一个人,这行为都是错的,没有任何例外;行为必需符合普遍性原则,从是否出现任何自我矛盾可以分辨出行为的对与错。应用绝对命令,人们可以判断什么是对的行为,什么是错的行为。[2]:36-37
- 契约主义主张,道德行为是建立于生活在社群里的人们以某种方式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7]
亚里士多德与汤玛斯·阿奎那等等所主张的德性伦理学聚焦于人内秉的个性,而不是特定行为。过去半世纪,由於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姆、斐立帕·傅特(Philippa Foot)等等的贡献,德性伦理学又重新成为许多哲学家的偏好。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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