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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1971年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制訂的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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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是1971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于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1971年后该公约原本经1992年议定书(英语:FUND92)修正,后者1996年5月30日生效,前者2002年5月24日失效。[2][3][4][5]

事实速览 签署日, 签署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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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各缔约国考虑到《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不能在所有情况下对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部赔偿,反而给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为保证能对油污事件的受害者提供其全部损失的赔偿,同时能解除船舶所有人受该公约所加予的额外经济负担,制订该公约。[2][6]

内容

1992年议定书设立了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并规定每起污染损害事故可至多获得1.35亿特别提款权的偿额。[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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