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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代表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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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贵族代表议员(英语:Representative peer)特指1963年前由苏格兰爱尔兰贵族互选产生之上议院议员。《1999年上议院法令》通过前,所有英格兰贵族均拥有上议院当然席位,并不需透过互选产生。此特权同时适用于1707年后册封之大不列颠贵族及1801年后册封之联合王国贵族

贵族代表议员一制始于1707年英格兰王国苏格兰王国之合并,当时英格兰及苏格兰两国分别有168位及154位贵族。[1]英格兰一方担心两国合并后上议院会有过多苏格兰贵族,因此在谈判中确保苏格兰一方只会选出少数代表进入上议院议事。[1]大不列颠王国与爱尔兰王国于1801年合并时也采用类似方式。

苏格兰贵族有权选出16名代表议员,而爱尔兰贵族则有权选出28名代表议员。[2]苏格兰代表之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国会解散后苏格兰贵族会互选产生新一届代表;爱尔兰代表之任期则为终身。爱尔兰代表议员的选举在爱尔兰自由邦自治领于1922年12月成立后便停止举办,但当时在任的议员则获准继续出任议员直至去世。苏格兰代表议员的选举于1963年停止举办(当年通过的《1963年爵位法令》英语Peerage Act 1963允许所有苏格兰贵族于上议院拥有席位,不再需以互选产生)。

《1999年上议院法令》设立了与代表议员制度相类似的议席,允许部分世袭贵族出任上议院议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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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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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国会在1707年1月16日通过《联合法令》,英格兰国会则在同年3月19日通过法令。

《1707年联合法令》中的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条规定,苏格兰贵族有权互选十六名贵族代表进入上议院议事,任期为一届议会任期,最长七年,可以连任。[4][5]当君主宣布召开新一届国会后,其会发布诏书召集苏格兰贵族于荷里路德宫选举贵族代表。选举于荷里路德宫的大画廊(Great Gallery)举行,房间内陈列有89幅苏格兰历代君主的肖像,由雅各·德·魏特英语Jacob Willemszoon de Wet于1684至1686年间绘制。文案主事官英语Lord Clerk Register会依照爵位列表(Peerage Roll)点名,以确认该贵族是否在场;在点名完毕后,文案主事官会再次依照爵位列表喊名,而被点名的贵族需公开宣布其意向,而选举结果会送回于伦敦的皇室秘书。[6]如有补选亦会用相同方式处理。[7]

选举方式为全票制,每名贵族需选择与议席数量相同的候选人。此制度确保拥有最多贵族成员的政党(大部分时候为保守党)可以赢取大部分席次。文案主事官负责点票以及确认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在经过确认后便足以让国会接纳当选者为上议院议员,他们并不需要如其他贵族一样等待君主发出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以传召其到上议院议事。[8] 直到1782年之前,贵族代表在上议院的权力及地位一直含糊不清:1711年贵族代表第四代汉密尔顿公爵获封为大不列颠贵族之中的布兰登公爵英语Duke of Brandon,但他在试图以该身份出席上议院会议时被拒之门外——理由为汉密尔顿公爵为苏格兰贵族,《联合法令》规定只有十六名苏格兰贵族可于上议院议事,故汉密尔顿公爵不得以布兰登公爵之名义进入上议院议事——尽管大不列颠贵族理论上为上议院当然议员。[9][10]不过上议院在1782年推翻1711年的决定,认为君主有权允许任何年满21岁的成人,不论是否苏格兰贵族,进入上议院议事。因此上议院从1782年起允许苏格兰贵族如果同时拥有大不列颠贵族(及1801年后联合王国贵族)的身份,便可凭该身份进入上议院议事,而不受《联合法令》有关苏格兰贵族人数上限之限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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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里路德宫为举行苏格兰贵族代表选举的地点。

《1963年爵位法令》英语Peerage Act 1963生效后,所有苏格兰贵族均有权出任上议院议员,原有的贵族代表选举被废除。[11]1999年国会在讨论《上议院法案》时,曾经就其有关废除世袭贵族在上议院当然议席的条文展开辩论;部分议员担心条文会违反《联合法令》有关苏格兰贵族之条款。[12]反对法案的议员认为:两国统一之前的苏格兰国会在同意统一时,便要求能确保统一后的上下议院中均有议员代表苏格兰;《1963年爵位法令》由于允许所有苏格兰贵族出任上议院议员,并未违反《联合法令》第二十二条有关苏格兰贵族需至少在上议院中占十六席的规定;[12][13]而只有解散两国才能绕过《联合法令》之规定。[13][11]

相反,政府一方则指《1963年爵位法令》已明确废除《联合法令》中有关贵族代表选举之条款(即第二十二条),当时并没有任何议员对此提出异议。除了已被废除的条文外,法案并未与《联合法令》其他条款有任何抵触。同时,第二十二条并非刚性条款[14],故可修改或废除。[15]再者,在国会至上原则下,国会有权对任何法例做出修改,不论其是否属于刚性条款。《1853年大学(苏格兰)法令》废除大学教授需在就任教职前宣布其宗教信仰的规定,尽管《联合法令》表明苏格兰教会的地位将“永不改变”;[16]爱尔兰教会在1871年起便不再为爱尔兰国教——尽管《1800年联合法令》将其国教地位列为刚性条款之一;[17][18]《1800年联合法令》亦表明爱尔兰全境与大不列颠将“永远”统一,但1922年12月成立的爱尔兰自由邦则将大部分爱尔兰从英国分裂出来。[19]因此,国会有权废除或修改《联合法令》中的任何条款。

上议院程序委员会英语Committee for Privileges and Conduct一致同意政府一方观点,确认法案不会违反《联合法令》。[20]法案于同年获得御准,世袭贵族从1999年起不再于上议院拥有当然议席。[21]

爱尔兰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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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联合法令》中的第四及八条规定,[22]爱尔兰贵族有权互选二十八名贵族作为终身代表进入上议院议事。[2]位处都柏林国会大厦内的爱尔兰上议院英语Irish House of Lords议事厅被用作举办首届的代表选举,由贵族或其授权人出席。[23]爱尔兰的公诉及令状保管书记官英语Clerk of the Crown and Hanaper负责筹备选举。与苏格兰类似,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首届选举之后的历届选举均改由在出现空缺后52日内用邮递投票方式进行。[24]空缺只在贵族代表去世,或类似阿什敦男爵英语Frederick Trench, 3rd Baron Ashtown于1915年一样,宣告破产而产生。贵族若在当选后获加封联合王国爵位,不会因而产生空缺——1911年寇松男爵获加封联合王国爵位中的斯卡斯代尔男爵,但仍继续出任爱尔兰贵族代表直至其于1925年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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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柏林学院绿地北侧国会大厦内的爱尔兰上议院英语Irish House of Lords议事厅为第一届爱尔兰贵族代表选举的会址。

任何空缺需先经由大不列颠大法官以上议院议长的身份加以确认,[25]再交由爱尔兰大法官英语Lord Chancellor of Ireland下令公诉及令状保管书记官向贵族寄出选票。公诉及令状保管书记官在收集所有寄回选票,点票及确定胜选者后,便会将结果登载于《都柏林宪报》英语The Dublin Gazette《伦敦宪报》之上。[26]《1829年罗马天主教徒救济法令》英语Roman Catholic Relief Act 1829生效前信奉天主教的贵族不得投票或参加代表选举。在1857年上议院修订程序前,贵族向上议院程序委员会证明自身拥有选民资格要比起向大法官证明自身为贵族的程序更为繁琐及昂贵。[27] 政府也试图避免任何在外地主英语Absentee landlord获选为贵族代表。[23] 寇松男爵为仅有的在未曾向上议院证明有权选出代表的情况下于1908年获选为贵族代表。[28]

《联合法令》亦同时统一英格兰爱尔兰教会。原于爱尔兰上议院作为神职贵族出任议员的大主教及主教中,有四名教长(一位大主教及三位教区主教)加入合并后的上议院,任期为一届国会会期,任满后由未出任议员的主教轮替。若有教长已经出任贵族代表的话,其顺序会被跳过,改由次序较后的教长出任神职贵族议员。都柏林大主教英语Archbishop of Dublin (Church of Ireland)查理斯·亚加英语Charles Agar, 1st Earl of Normanton在1801年以萨默顿子爵英语Viscount Somerton的身份获选为首届贵族代表,故一生未曾作为神职贵族出任上议院议员。1833年的《教会财产法令》将22个教区整合至12个,并将蒂厄姆教省英语Archdiocese of Tuam (Church of Ireland)卡舍尔教省英语Archbishop of Cashel降至教区地位。[29] 爱尔兰教会在从1871年起英语Irish Church Act 1869失去国教地位后,便再无爱尔兰教长出任神职贵族议员(除了时任阿马大主教英语Archbishop of Armagh罗宾·埃姆斯英语Robin Eames在1995年因其对北爱尔兰调解与和平进程的工作获封终身贵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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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柏林大主教英语Archbishop of Dublin (Church of Ireland)诺曼顿勋爵英语Charles Agar, 1st Earl of Normanton为首届二十八名爱尔兰贵族代表当中其中一人。

爱尔兰自由邦于1922年12月成立后,爱尔兰贵族便不再选出新贵族代表,尽管已就任的贵族代表获准继续出任直至其离世。最后一名贵族代表第四代基尔穆里伯爵英语Francis Needham, 4th Earl of Kilmorey于1961年逝世。[30]直至国会于1971年废除《联合法令》当中有关选出爱尔兰贵族代表的条文前,部分贵族一直不满政府暂停选出新贵族代表。1922年的《爱尔兰自由邦宪法法令》并未提及贵族代表选举的存续问题,但爱尔兰大法官一职已于同年的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后继修订)法令》被废除,导致筹备选举所需的程序无法执行。1926年爱尔兰自由邦亦废除公诉及令状保管书记官一职,原职位改为高等法院主事官(Master of the High Court)。[31]上议院改革联席委员会在1962年驳回爱尔兰贵族有关重设贵族代表选举的请求,而翌年国会在审议《1963年爵位法令》英语Peerage Act 1963时,部分议员提出之允许所有爱尔兰贵族出任上议院议员的修正案(类同苏格兰贵族)以九十比一大多数否决,取而代之的是重申所有爱尔兰贵族均拥有参与下议院选举的权利。[11]

1965年第八代安特里姆伯爵连同其他爱尔兰贵族向上议院要求重设贵族代表选举,认为政府从未正式废除爱尔兰贵族选出贵族代表的权利。上议院否决其请求。常任上诉法官詹姆士·里德英语James Reid, Baron Reid在判词中指,《联合法令》当中表明贵族代表作为“爱尔兰代表”出任上议院议员。[32]由于爱尔兰已被分割成爱尔兰共和国北爱尔兰两部分,“爱尔兰”此政治实体并不存在,贵族代表因而无权作为“爱尔兰代表”出任上议院议员。[33]为了避免爱尔兰贵族再次要求重设贵族代表选举,国会通过《1971年成文法(废除)法令》英语Statute Law (Repeals) Act 1971,废除《联合法令》当中有关爱尔兰贵族代表的条文。[32]

参选下议院

爱尔兰贵族与英国其他贵族不同,若未被获选为贵族代表的话,可以在爱尔兰以外的选区当选下议院议员,[34]但在1963年前需放弃其贵族特权英语Privilege of peerage[35](英国其他贵族不得当选下议院议员)。[36]寇松男爵在获委任为印度总督时特别要求获封为爱尔兰贵族,以确保他回到英国后可以进入下议院议事。[37]

《1963年爵位法令》英语Peerage Act 1963通过后,尽管并未允许所有爱尔兰贵族出任上议院议员,但允许爱尔兰贵族在英国任何选区当选下议院议员及参与下议院选举,而不需放弃其贵族特权。[11]

1999年上议院改革后

1999年英国政府决定对上议院进行首阶段的改革,削减上议院当中世袭贵族议员的人数。[38][39]在立法过程中政府为确保法案能及时于上议院通过,作为妥协,将允许部分世袭贵族暂时留任。由前下议院议长伯纳德·韦瑟里尔英语Bernard Weatherill提出的上议院修正案允许92名世袭贵族留任上议院议员。[40]法案在同年作为《1999年上议院法令》生效。[41]

该92名世袭贵族可细分作三类:第一类为十五名将出任副议长及委员会主席等职务的贵族,由全体上议院议员选举产生;第二类为七十五名分属各党派及中立议员的贵族,由各党派内部选举产生;[3]最后一类为两名皇家官职——掌礼大臣司礼大臣。掌礼大臣[3]作为君主于国会的代表,现由卡灵顿勋爵英语Rupert Carington, 7th Baron Carrington出任;司礼大臣[3]则负责筹办大型仪典如国会开幕大典[42]职位从1672年起一直由诺福克公爵所持有。

注释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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