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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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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大律师(英语:Senior Counsel;简称SC),是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对经确认后的资深讼务律师称号。该称号一般是这些司法辖区取消过去使用的“御用大律师”头衔后启用的代替头衔,因此实际待遇与之前的御用大律师类似。新加坡将此一英文头衔在中文中称为高级律师。[1]
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启用“资深大律师”头衔。除香港外,爱尔兰、南非、圭亚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印度以及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州都使用了“资深大律师”的称号。澳大利亚的联邦司法辖区及三个州、加拿大的联邦司法辖区以及新西兰也曾使用“资深大律师”,但在近年恢复了“御用大律师”。其他国家使用的类似称号包括斯里兰卡的总统专用大律师。
注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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