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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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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共和国宪法(越南语:Hiến pháp Việt Nam Cộng hoà ) 是前越南共和国(南越)宪法,先后于1956年及1967年颁布两部宪法。[1][2][3][4]
1956年宪法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总统
- 第四章 国会
- 第五章 法官
- 第六章 特别法院
- 第七章 国家经济委员会
- 第八章 宪法法院
- 第九章 宪法修正
- 第十章 一般条款
1967年宪法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立法
- 第四章 行政
- 第五章 司法
- 第六章 特别机构
- 第七章 政党和反对派
- 第八章 宪法修正
- 第九章 过渡条款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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