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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签证政策
越南政府的出入境政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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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越南入境规定,除豁免人员外,所有外国公民须提前在越南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并于入境时出示。[1]同时,旅客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须不少于6个月,此为国际旅行常规要求。


签证政策地图

越南
免签证(90天)
免签证(45天)
免签证(30天)
免签证(21天)
免签证(14天)
电子签证
免签证
以下国家的公民可免签证进入越南。根据越南外交部的规定,免签停留时间取决于国籍[2][3][4][5]:
90天 (2) 45天(16) 30天(7) 21天(1) 14天(2) * - 两次免签证访问间隔时间需要至少30天,且必须携带已打印的续程机票。该政策为临时性政策,自2025年3月15日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6]。 ** - 该政策为临时性政策,自2025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 - 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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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豁免证书持有者可免签进入越南,该证书有效期通常为5年或持证人护照到期日前6个月(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持证人可多次入境,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且停留期届满后可申请延长180天。
此证书主要签发给海外越侨,包括越南籍劳工、配偶及其子女。此外,因与外籍人士结婚而丧失越南国籍者,可凭其原有的越南身份证、护照及国籍注销证明等文件申办此证书,以便返回越南[7]。

越南
免签证(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免签证(外交护照)
持有以下国家的外交或公务/公务护照的人可在以下期限内免签证进入越南:
90天 30天 14天 |
D - 仅限外交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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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岛
前往富国岛的外籍人士可享受30天免签证待遇,[8][9][10]但须满足以下条件:旅客须从第三国直飞富国岛,或在河内、胡志明市等越南国际机场完成入境手续后,转往国内航站楼搭乘航班前往。[1]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大陆旅客亦适用上述免签政策,但由于越南边检不将入境章盖于中国大陆护照内页,因此中国大陆旅客仍需在富国岛口岸免费领取“另纸签证”,以供边检盖章,方可入境。
转机免签证
经越南国际机场过境中转且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所有国籍旅客,如不离开国际中转区,可免办越南签证,并允许在国际中转区内过夜。[1]
电子签证

2017年2月1日,越南推出电子签证(e-Visa)系统。[11]该系统最初面向81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发放有效期为30天的单次入境电子签证,费用为25美元。[申请链接 1]2023年8月15日,该政策扩展至所有获得越南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公民,同时电子签证的有效期延长至90天。[12]
由于中国电子普通护照上印制的地图包含南海争议地区(如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越南领事机构拒绝在该护照上盖章或粘贴签证。[13]因此,持有该类护照的旅客在申请电子签证后,须于入境口岸免费领取另纸签证。越南领事机构或出入境管理局会为这些公民签发单独的签证文件,所有签名、出入境章等均仅体现在另纸签证上。

落地签证

持有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批文(又称准签函)的旅客,可在河内、胡志明市、岘港、芽庄及富国岛五大国际机场申请落地签证,停留期限为1至3个月。批文可通过越南的旅行社在线办理。
越南落地签证的申请流程与其他国家不同:旅客不能直接在入境口岸申请,而需在出发前通过旅行社或越南驻外机构提前申请批文。持有批文后,旅客方可办理前往越南航班的登机手续;抵达越南入境口岸时,需持批文和护照至签证处换领落地签证,由移民官员将签证粘贴于护照内页。中国大陆旅客凭批文申请的落地签证采用另纸签证形式,不会粘贴在护照上。
越南落地签证是在2004年推出的。关于签证的法律依据请参阅:[14]
- 2000年4月28日 – 24/1999/PL-UBTVQH10 号法规《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留相关条例》越南外国人入境,出境及居留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条款二:1. 越南机关与组织、位于越南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机关,越南公民与合法居留越南之外籍人士,可邀请外籍人士到越南。 2. 邀请外籍人士到越南之机关、组织与个人,有责确保外籍人士入境目的是否合规,并确保财务方面、各主管外籍人士事务之公家机关合作。
- 2001年5月 – 21/2001/ND-CP 号法令《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留相关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条款五:1. 依据党中央、国会、国家主席、政府的邀请,负责迎接外国客人的机关,依据部长、副主席以及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邀请,负责迎接同级别外国客人的机关,须就邀请和迎接客人事宜向外交部领事局递交通知书。外交部领事局据此向越南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发出外国客人办理签证通知,并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出通知。在外国驻越南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内及在联合国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设在越南的办事机关内任职的外国人员及其亲人邀请外国人员来越南,其所属机关在通知越南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给予签证之前,必须就邀请和迎接客人事宜向越南外交部领事局递交通知书。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天内,若发现外国人员属于不能入境之例,则必须向外交部领事部通报说明。 2. 不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邀请外国人员来越南之机关、组织、个人,须直接将通知书或建议书递交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向越南驻国外的外交机关、领事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五天办理签证的时限。若发现属于不同入境之例的外国人员,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必须向邀请外国人员的机关、组织、个人通报说明。
- 2002年1月29日 – 04/2002/TTLT/BCA-BNG 号指导引政府执行 21/2001/ND-CP 号法令《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留相关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机关、组织、个人若需要在越南国际口岸为属于《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处境、居住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外国人员申请签证,必须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递交建议书。在紧急场合下在口岸申请签证,则必须在客人到达口岸的至少 12小时之前递交建议书。 根据越南公安部与越南外交部于 2002 年一月 29 日同意与签署之共同通知书第 04/2002/TTLT/BCA-BNG 号,导引政府执行 200年五月28 日第 21/2001/ND-CP 法例《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住法》,其详述:2. 对于有责在公安部执行手续之外籍人士欲邀请外籍人士至越南之机关与组织,而该外籍人士并不负责执行本节第一点所定义之外交部之程序,须发请愿书至出入境管理局。如其要求在国际口岸予以外籍宾客签证,该请愿书必须明载边境口岸、宾客入境之时间,以及在口岸请求签证之原因。对属第一款第4条第d、đ、g、h 点规定邀请或保证外国人入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之前,必须在出入境管理局提交身份合法之档案。各档案包括:– 组织成立之主管机关的许可或决议;– 组织营运登记书面文件,附上该组织总部所在之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及直属机关的证书;– 书面文件须有该组织主管人士之签章。上述档案之提交限一次完成。档案如有任何变更,须向越南出入境管理局递交通知书为补充档案。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证持有人
持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证,且卡后有标注“VNM”字样者,可以以商务旅游的名义入境越南,为期60天[15][16]。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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