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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骚扰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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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骚扰防制法》,是中华民国为了预防跟踪骚扰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为保护个人身心安全、行动自由、生活私密领域及资讯隐私,免于受到跟踪骚扰行为侵扰,维护个人人格尊严”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111年(2022年)6月1日公布实施[2]

事实速览 跟踪骚扰防制法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 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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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

跟踪骚扰行为防制相关法制立法公听会报告

讨论必要性

依照警政署统计,每年约发生八千件跟踪骚扰案件,现代妇女基金会曾在2014 年针对16至24岁的女学生调查,发现每8位就有1位曾有被跟踪骚扰经验,其中30%为陌生人,24%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规范的家庭成员。对于跟踪骚扰行为,非以达侵害他人法益为其标准,相关行为应有区别性处理,且立法之概念与刑法犯罪有别,其目的乃在于犯罪的提前防制,而非单以刑罚作为威吓的手段。[3]

学者分析

跟踪骚扰防制法之评析与展望

黄翠纹认为的缺点和待改进

跟骚案件证据收集不易,警察通常需要透过被害人提供有关他们与加害人关系的资料,以及加害人施加于被害人的具体危害行为,但被害人则可能涉及隐私原因而不愿意提供,使得警察找到跟骚行为的证据会有困难,因为通常发生在两个人之间的 跟骚往往没有其他人在场,得以见证所发生的事件。因此,将可能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加害人的罪行。[4]

对部分跟骚者难以发挥法律的威吓效果

根据 Stewart(2001)的研究显示,法院(或执法机关)核发的限制令对 严重犯行跟骚者无法发挥效果,最痴迷的跟骚行为者不会因为收到这些命令 而停止骚扰行为,甚且部分跟骚者可能具有精神疾病或有物质滥用行为, 使得刑事起诉和惩罚对其吓阻效果相当有限。[5]

被害人遭受跟骚的结构性问题之 一,是处于持续恐惧情境中,因为许多被害人无法确定跟骚者是否以及何时能停止其行为(van der Aa & Römkens, 2013)。 因此,从强制力介入和社会心理的角度来看,仅仅让跟骚者受到惩罚是 不够的。被害人还应获得其他保护和支持服务。[6]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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