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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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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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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法》是中华民国政府为确保粮食安全及农业永续,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发展,健全农田水利设施之兴建、维护及管理,以稳定供应农业发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扩大灌溉服务,并维护农业生产与提升农地利用价值及妥善处理农田水利会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条例。一共有三十四条。[1][2][3][4][5]

事实速览 农田水利法 Irrigation Act, 类型 ...

并于此法施行的同日,农田水利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改制成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田水利署[6]原本的员工跟据此法的第19条[注 1],会保留和原来职务等级相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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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争议

申请释宪

2021年3月5日,立法委员费鸿泰等38人认为农田水利法诸多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信赖保护等原则,且侵害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及结社自由权利,而有违宪疑义进而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作成111年宪判字第14号判决。[7][8]

释宪

2022年8月12日,宪法法庭宣告完全合宪。就结社自由及财产权两点争议,判决提到,结社自由方面,农田水利会是依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公法人,并非人民基于宪法第14条保障结社自由所成立。因此,农田水利法规定农田水利会改制纳入公务机关,消灭公法人的人格,也不生侵害农田水利会原有会员受宪法保障的结社自由问题;财产权方面,农田水利组织资产取得,均是基于公法人的地位而取得的公有财产,因此农田水利法将农田水利会所有的公有财产,明定由国家概括承受,并纳入农田水利事业作业基金管理,自不生侵害农田水利会受宪法第15条保障的财产权问题。[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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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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