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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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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歧视(英语:Reverse discrimination),是指在保障特定群体受到公平待遇之后,之前因为拥有固有优势的群体因此受到了新的歧视或不公平待遇。这里的特定群体可以是根据国籍种族民族宗教身体党派性别性倾向等因素来界定,通常是在某因素中处于少数、弱势以及边缘化的群体。相较一般的歧视概念[注 1],逆向歧视是指“强势团体”或“多数群体”的成员,会因其身份占优势,反因政策,受到差别待遇,减少甚至失去原属于自己的机会。

事例

美国

逆向歧视一词已在美国出现了数十年。多数涉及到自民主党政府在1960年代推动并通过的肯定性行动:其旨在促进就业、教育和领导等领域促进少数族群多元化。具体方法是让少数民族人士保留一定配额,避免少数族群在就业和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对待。然而另一方面,批评肯定性行动的人认为,其将种族置于能力之上是侵犯“有才者得到位置”的权益,是将种族因素置于才能之上。[1]

印度

印度,自印度独立以来,奉行世俗主义印度国大党政府反对并废除种姓制度,在阶级、宗教、性别等因素在不同领域采取保障名额以维护弱势族群权益,因而被原先的优势族群[注 2]视为对他们的逆向歧视,此外国大党压抑印度教民族主义(Hindu nationalism),提升少数宗教如锡克教伊斯兰教的社会地位,以及在印度占有绝对多数的印度教徒的社会及经济优势地位,同样使大量印度教徒的不满,而印度人民党正是印度教民族主义的政党。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政策主要适用于占中国人口绝对多数的汉族,对其余的少数民族则限制较少[2],违法者会遭到巨额罚金。其子女长大后亦会面临如没有户口,不能上学等诸多问题[3]。这一法规造成了汉族人口出生率的急剧下降,导致汉族生育率始终在1.3以下,也加快了城市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另外高考分数录取政策偏向少数民族,导致汉族人在高考录取方面与其他少数民族存在较大不公平[4]等一系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亦时常受到社会谴责。另外,这一系列政策也是新疆维汉冲突的其中一个成因[5][6]中国司法系统曾经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罪犯的两少一宽的政策,亦为人所诟病,也反而让少数民族被同族犯罪份子拖累。而部分地方[注 3]为了方便地区统治过于偏袒少数民族及宗教势力,用行政力量推动宗教发展,也引发一些中国民众的不满。如热衷于在网上评论时事的西安道士梁兴扬因批判回族军阀马家军的主要人物之一马步芳,而被西安警方以“破坏民族团结”为由带走调查[7]。此外,出于政治外交需要,对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的居民)在行政上比本国公民有更好的待遇。上述逆向歧视行为引发了民众对中国现行民族政策的批评[8]乃至对伊斯兰教的批判,也使得“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民四等汉”这类讽刺性说法广为流传[9]。近几年中国政府已经注意到了此类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做法以求改变这一现状。尽管在此期间采取的一些做法又引起了新的争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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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教育方面,其中学学位分配办法本来是男女分开派位,以迁就男女的发展及学习上存在差异,并确保每间男女校的男女生人数大致均等。后来有家长及妇女组织认为这是性别歧视,政府只好在2002年采用男女合并派位模式。数据显示,这个安排令较多女生能够被分派至第一派位组别(成绩最佳)的学校,而较多男生则被分派至第三派位组别(成绩最差)的学校,第一派位组别(成绩最佳)的学校男生相对减少,对男生构成逆向歧视。男女合并派位被认为是构成的对男生的逆向歧视,较多女生被分派至较优秀的学校,而较多男生则被分派至较差劣的学校,因此很多男女校都出现了男女比例失衡现象。这变相是另类的性别歧视,对学习发展普遍较女生缓慢的男生造成不公平,使女生平均来说占有较多的优势。[11]

不少意见认为,混合派位对男生不利,第一组别中学收生变得女多男少,第三组别中学的情况则相反,继而引发骨牌效应,令男生在学业上节节败退,最终造成今天大学男女生比例失衡问题。女生成功考大学的人数虽然较多,但与此同时亦面对更多同性的竞争对手。从同性竞争角度看,可以说男生到了考大学的阶段时似乎反而“占优”。现今社会普遍为人接受的教育理念是以个人均等原则为基础,每个人也可以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家庭出身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获得教育擢升。女生在现有机制下具有所谓先天的学业优势,例如比男生在阅读及写作上花更多时间、多主动投入学业活动等,同时也是个人努力与付出,她们因此取得好成绩,最合理不过[注 4]。现存有相当多的研究证据已指出,男女先天分别(包括脑部发展)并没想像中那么大[来源请求],学能、社交能力、情绪控制等发展反而受后天及体制性的社会环境因素影响更大,而且男女学能差距在不同地方、文化亦有所不同。要着手处理“男孩危机”,不但需要针对课程发展、学与教策略、评核机制等方面检讨与改善,同时亦需要家庭、学校、社区等全方位配合,从小做起。 [12]

香港自1990年代讨论应否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平机会于2014年委托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中心进行立法的可行性研究。[13]然而该研究结果备受质疑,研究机构被批评早有明显立场,故此涉嫌夸大性小众的受歧视经验; 反对人士的意见则被漠视。[14]此外,电话调查部分最先只公布了小部分资料;经关注人士多次查询,平机会后来上载补充资料。[15]补充资料显示香港市民对LGBTI人士的接纳程度相当高。[16]

香港于1990年代就反歧视立法,现有种族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去保障不同性别和种族的权利,确保他们不会受到歧视。

现时香港的歧视条例并无包含不同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的人士,部分团体支持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立法,认为可以保障他们在教育和工作方面不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不少保守的宗教及家长团体一直强烈反对立法,认为本港并无逼切性订立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法,反而年龄歧视更须优先处理;此外,立法更会造成“逆向歧视”。[来源请求]

反对一方提出“逆向歧视”作为反对的理据之一。反对一方认为,假若订立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条例,一些不认同同性恋者(或称为性小众)的人反而会受到歧视。这个意思下的“逆向歧视”,有别于由积极平权措施引致的逆向歧视,而是取其字面意义:“在过往社会,主流文化排斥同性恋,诚然有不少同性恋者因着其性倾向被歧视,那时争取同性恋权益的人士也是一种挑战主流文化的异见分子。现在时移势易,在某些‘先进’的社会里(或某社会的某些圈子里),主流文化不单不排斥同性恋,甚至开始认为不赞同同性恋的人都是充满偏见和歧视的恐同症患者。在这种环境中,情况颠倒过来,有不少市民只是因为不赞同同性恋就被歧视,例如要面对不合理的差别对待、非理性的攻击甚或法律的威吓,这称为‘逆向歧视’,而那些敢于挑战主流拥同文化的人士,可称为‘同性恋异见分子’。”[17]

据此,反对者主张,这些法例剥夺了异见人士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良心自由、经商自由和结社自由等,各大国际人权公约肯定的基本人权。他们续称,真正的平权,应该是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无论是支持或不认同同性恋都有和平表达意见的自由。赞成或反对的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表达意见和集会,而不是将压力和司法责任只加于其中一方之上。他们称这为平衡人权:多元自由社会则应尊重每个人的信仰——包括不认同同性恋的价值观和传统。

  •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曾于2013年指出反歧视法并非单单提供保护,更会强制社会认同该价值观:“支持立法者又每多过分简单化地将‘不应该歧视不同性倾向人士’与‘制订反性倾向歧视法例’画上等号,而忽略考虑反歧视法的特殊法律性质及功能,亦鲜有就制订反歧视法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及论述。”更重要的是“反歧视法的性质及目的不单是要让受保护的群组免受普遍歧视,更是要强制社会上每一个人(除少数豁免外)都给予该群组完全相同的对待,借此拥抱及推动一种社会价值观,让大众接受反歧视法所保护的权利是对社会有正面作用。若有雇主坚持自己的思想或道德观而不愿意聘请受保护群组的人,反歧视法便要透过惩罚强制他改变观念。”[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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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1994年,纳尔逊·曼德拉成为南非首位黑人总统,意味着长达四十多年的南非种族隔离正式终结。有评论认为,自从黑人上台执政之后,白人一直受到黑人的逆向歧视。2009年10月,南非政府两大安全部门公布了调整人员结构的目标,南非警察服务署计划把黑人雇员比例由70.7%提高到79%,白人雇员比例由15.6%缩减到9.6%,以减低白人在政府的重要程度。在东开普省,一名白人医生曾经以“种族歧视”的名义状告医院,称医院只为黑人医生提供工作,令他失去工作及经济来源,法院最终裁定该医生胜诉,是近年南非首宗白人打赢种族歧视官司的案例。一名住在纳米比亚的白人女教师称,过往南非的医学大学只会让极优秀的黑人学生上医科大学,但现时黑人学生只需拿到B、C,甚至D的成绩也有可能入读,相反白人则必须拿到A[19]

评论

支持有逆向歧视存在者,通常认为是社会的保守派人士及主流社会既得利益者,特别是主要针对政府对“弱势族群”的积极平权措施提出批评[20]。但也有学者以公平的角度批评积极平权措施。Per Olof Sundman英语Per Olof Sundman在他1996的专书中反对逆向歧视的存在,理据为人权。[21]托马斯·索维尔也在1999年著书也有类似看法[22]Lisa Newton英语Lisa Newton指责学校与雇主如果偏好女性与黑人,那这种作法的不公正性与吉姆克劳法无异。[1]

反对有逆向歧视存在者对于逆向歧视是否真为一种歧视也提除质疑。不论从个人、制度化或结构性歧视来看,歧视牵涉弱势族群与主流团体间的权力之不平等,因而导致歧视之产生,而逆向歧视则否[20]。逆向歧视使用歧视一词则是误解与误用歧视的概念[23]:12。对于积极平权措施违反平等原则观点,反对者认为平等应该是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统一,是抽象平等与其体平等的统一,也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更是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驳斥支持逆向歧视违反平等权的观点[24]。反对逆向歧视论述者更认为,提倡逆向歧视将造成对弱势族群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扩大社会歧视的产生[25][26]

大多数的人权学者则反对逆向歧视论述,认为逆向歧视的论述多建立于道德层面上,而非普世人权精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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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看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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