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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委员会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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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委员会(日语:運輸安全委員会うんゆあんぜんいいんかい Un'yu Anzen Iinkai ?, 英语:Japan Transport Safety Board, JTSB),是日本政府的一个机关,专责航空铁道水运的重大事故调查,调查其发生原因,并提出改善建议以防止再发生。该委员会是国土交通省外局,总部在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2][3]

事实速览 运输安全委员会, 机构概要 ...

JTSB的前身是航空、铁道事故调查委员会海难审判厅日语海難審判庁。为统一事权,参考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的制度,于2008年10月改组合并为运输安全委员会[4]。JTSB标志的球面代表需要探究、保持独立和公道,线代表空气、地和海,绿蓝色代表安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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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过程

2007年8月,国土交通省就新设运输安全委员会向总务省行政管理局提出要求,同年12月国土交通大臣与总务大臣达成共识,2008年1月29日向国会提出相关法案,4月25日通过,10月1日正式成立。

运输安全委员会的母体“航空、铁道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依据国家行政组织法第8条所成立的“审议会等”,其委员长与委员的任命须由两议院同意,并设有事务局,具有一定独立性[4]。然而,委员会的职员是由国土交通大臣任命,针对事故并没有直接建议权等权限[4]。改组后的运输安全委员会成为以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条为依据法条的外局,不仅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也拥有对事故相关者提出意见的权限[4]。此外,过去海难审判厅中的惩戒审判机能由新设的海难审判所日语海難審判所执行。海难审判所最初是规划为运输安全委员会的附属组织,之后改变方针,成为国土交通省直属的“特别机关”。

调查

调查对象

航空事故等

  • 飞机坠机、相撞或火灾
  • 飞机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件损坏
  • 航空机内的人员死亡(自然死亡等除外)或失踪
  • 飞行中的飞机受损
  • 重大意外(认定发生事故的情况)

铁道事故等

  • 列车相撞事故
  • 列车脱轨事故
  • 列车火灾事故
  • 其他事故
    • 造成乘客、乘务员等死亡时
    • 5人以上死伤时
    • 铁道员工操作失误或车辆及铁道设施的故障、损伤、破坏等原因导致人员死亡时
    • 特别不寻常时
  • 重大意外(认定发生事故的情况)

船舶事故等

  • 船舶运用造成船舶或船舶以外设施损伤
  • 船舶构造、设备或运用等造成人员死伤
  • 重大意外(认定发生事故的情况)

与刑事捜查的关系

事故发生时,运输安全委员会为了探究事故原因并防止再次发生而进行调查,因此会与警察机关为了追究刑事责任所进行的捜查活动同时进行[4]。为了改善人员讯问与现场取证等的流程,两方会以备忘录的方式进行事故调查与犯罪捜查[4]。原则上,日本对于事故现场的保存与相关物证的扣留由警察方处理[4]

事故调查的报告书是否能用于刑事诉讼一直受到质疑[4]。芝加哥条约第13附约3.1条表示“事故或意外调查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或意外的再次发生。追究过失及责任非调查活动之目的”,明确区别刑事调查与事故调查。为了避免相关人士因担心责任追究而避谈对自己不利的证言,使得无法究明真正的事故原因,因此事故调查获得的口述等证据不得用于事故调查以外的领域[4]。然而,现在日本在审判过程中尚未完全排除事故调查报告,有可能会造成证人的寒蝉效应[4]

组织

负责现场调查的调查官隶属于事务局,非委员会。

委员会

  • 委员长(专任1人)
  • 委员(专任7人、非专任5人)
    • 委员长及委员经两议院同意,由国土交通大臣任命[6]。任期3年,可连任。任期期满后须继续行使职务至继任者任命为止[7]
    • 航空事业、铁道事业、海运・港湾事业从事者不得出任委员长或委员[8]
    • 由于是特别职公务员日语特別職[9],不适用国家公务员法日语国家公務員法[10]
    • 运输安全委设置法第1条第1项规定委员有守秘义务,但没有国家公务员法的守秘义务违反罚则[11]
    • 若委员与事故原因相关人士有密切关系,不得参与该事故调查相关会议。
    • 委员会中可由学术专家担任非专任的专门委员[12]
    • 委员会可将事故调查委托给独立行政法人与民间组织[13][14]

事务局

运输安全委员会的内部组织由运输安全委员会设置法、国土交通省组织令与运输安全委员会事务局组织规则订定。

  • 事务局长
    • 审议官
      • 总务课
        • 国际渉外室
        • 广报室
        • 会计室
        • 企划调整官
      • 参事官
        • 事故防止分析官
        • 事故调查调整官(9名)
    • 首席航空事故调查官
      • 次席航空事故调查官(3名)
        • 统括航空事故调查官(4名)
    • 首席铁道事故调查官
      • 次席铁道事故调查官(2名)
        • 统括铁道事故调查官(2名)
    • 首席船舶事故调查官
      • 次席船舶事故调查官(4名)
        • 统括船舶事故调查官(5名)
    • 首席地方事故调查官(4名)
      • 次席地方事故调查官(7名)
        • 统括地方事故调查官(15名)

首席地方事故调查官、次席地方事故调查官及统括地方事故调查官派驻于函馆仙台横滨神户广岛门司长崎那霸

地方事务所

在地方海难审判所(含那霸支所)的所在地设有事务所,横滨、神户、广岛、门司等事务所所长为首席地方事故调查官,函馆、仙台、长崎等事务所所长为次席地方事故调查官,那霸事务所长为统括地方事故调查官。

这些地方事务所非组织法令上的正式组织,组织法令规定于地方配置地方事故调查官。

地方事故调查官除了调查旅客死亡等的重大船舶事故,也对航空事故与铁道事故进行初步调查。

历代委员长

  • 表中同时记载前身的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委员长及航空、铁道事故调查委员会委员长。
  • 委员长任期3年,可再任。同人连任时以不同代数表示。
  • 卸任日的(愿)代表任期途中依愿卸任,(亡)代表任中死亡,(法)代表法令改正变更官职名称等。(续)代表因继任者未定而继续行使职务的任期期满者(并备注原来的任期结束日)。
  • 1974年3月2日守屋富次郎死亡至同年6月1日冈田实任命之间,委员长为空缺。当时在第72回国会(常会)会期中,不适用当时的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设置法第6条第2项规定(休会任命)。
  • 1977年1月10日任期期满的隔日(1月11日)至同年2月22日冈田实再次任命之间,委员长为空缺。当时的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设置法第7条未规定任期期满者须在继任者任命前继续行使职务。
  • 2001年10月1日委员会名称、委员长官职名变更,委员长不须重新获得两议院同意,不须发出新人事令,也不适用“假性任命”(みなし任命),不更改代数。
  • 2008年10月1日委员会名称、委员长官职名变更,委员长不须重新获得两议院同意,也不须发出新人事令,但依国土交通省设置法等部分修正法(平成20年法律第26号)附则第3条第1项前段规定,适用“假性任命”,组织也从八条委员会“升格”为三条委员会,因此需计算代数。
更多信息 代, 姓名 ...

委员长及委员

现任委员长及委员如下[15]

  • 委员长:中桥和博
  • 委员:石川敏行
  • 委员:宫下彻
  • 委员:丸井祐一
  • 委员:奥村文直
  • 委员:石田弘明
  • 委员:佐藤雄二
  • 委员:田村兼吉
  • 委员(非专任):田中敬司
  • 委员(非专任):中西美和
  • 委员(非专任):冈村美好
  • 委员(非专任):土井美和子
  • 委员(非专任):冈本满喜子

参考

其他主题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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