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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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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条约》,或称《烟台续增重庆条约专条》、《烟台条约续增专条》,为光绪十六年(1890年)3月31日,英驻华公使华三(Fohn Washam)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庆亲王奕劻签定重庆条约六款[1],其中规定:“一、重庆即准作为通商口岸无异;二、英商自宜昌至重庆往来运货,或雇佣华船,或自备华式之船,均听其便……[2]”
历史
1869年,英国曾派遣一个海军小组勘测宜昌到重庆的航道,为重庆开埠进行可行性论证,但因为滩多水急、行船太难而被迫停止;1876年9月13日,《烟台条约》正式签署,并很快得到清政府批准,其中“通商事务”有一条规定“又四川重庆府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轮船未抵重庆以前,英国商民不得在彼居住,开设行栈,俟轮船能上驶后,再行仪办”[2],此条确定了重庆开埠的前提条件[3]。
因上述条约要求先将轮船开至重庆,再议通商事宜,英国极力支持本国轮船主尽快把轮船开到重庆,船主立德乐(Alicia Little)则于1885年向清政府申请宜昌、重庆之间航行执照,并于2年后办航运公司准备试航,为此,中英间再次开始谈判[4],后于1890年3月31日,《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正式签订,次年3月1日,重庆对外开埠并设关[5]。1898年3月,立德乐率“利川”轮开到朝天门,开埠条件满足,重庆被迫辟为通商口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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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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