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野生动物保育法
中華民國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野生动物保育法》(简称野保法),是中华民国为保育台湾野生动物资源于1989年6月23日订定的法规[1]。
立法过程
1979年,为因应时代环境及动物保护的潮流,中华民国行政院根据国家建设研究会环境小组学者专家的建议,指示内政部研订《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并协调纳入经济部正在研拟的“野生动物保育法草案”。[2]
1980年代,台湾走私及猎捕野生动物猖獗,引起大众关注,立法有迫切需要。1984年社团法人中华民国自然生态保育协会号召专家草拟《野生动物保育法草案》,次年3月农委会召集有关单位研商修改《狩猎法》,亦决定向行政院建议废止该法,另订《野生动物保育法》。[3]1985年7月9日,农委会审查《野生动物保育法草案》[4]
虽然中华民国政府早在1979年即开始研拟《野保法》,但由于法案于1986年一读后即在立法院搁置3年,审查时间过长引起台湾野生动物保育界不满,中华民国野鸟学会遂于1989年4月14日发起游行,有专家学者、30多个公益团体及200多位保育人士参加[5]。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驻日事务局长汤姆.米勒肯(Tom Milliken)在游行中表示,于1989年3月29日开始实行的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比台湾的野保法草案罚则更加严格,也更有效力[6]。1989年6月9日,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野生动物保育法》,[7]。
Remove ads
修法历程
1994年,美国因台湾虎骨及犀牛角走私泛滥而援引《华盛顿公约》发动制裁,敦促中华民国政府第1次修正《野保法》并订定其施行细则[8][9]。 1996年,英国环境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认为台湾的非法走私情形有所改善,相较于未采取积极措施的日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制裁有效的案例[10]。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