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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妮案

中国计划生育期间的强制引产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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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妮案,又称金亚妮诉昌黎计生委案[1]。事发于中国河北省昌黎县,2000年9月7日杨忠臣与金亚妮夫妇因无“准生证”,被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带去将怀有九个月的胎儿强制引产。由于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国策,法院受理计划生育案非常罕见,因此该案也被称为“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2]

案件

河北省昌黎县的杨忠臣与金亚妮夫妇于2000年5月5日结婚,结婚时金亚妮已经怀有身孕四个月。8月15日,杨忠臣请求昌黎县安山镇计生办主任邸卫军办理“准生证”,金这时已妊娠八个月。邸卫军同意补办准生证,但需要交罚款,杨忠臣表示同意这一要求。[3][4]

2000年9月7日晚,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带领工作人员突然上门,当时杨忠臣不在家,金亚妮被强行带至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引产手术。[5]当时金亚妮已经怀胎九个月,属于临产期,胎儿已经成型[4][5],金亚妮被注射引产针后胎儿死亡但体积过大,两天内不能自行从体内流出,医生便将产钳探入金亚妮体内,将胎儿头部绞碎后取出。金亚妮身体由此受到巨大创伤,并被诊断患有“继发不孕”。[6][4]

案件审理

2007年1月16日,杨忠臣、金亚妮夫妇向昌黎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当日受理。2月9日和4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5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杨忠臣金亚妮夫妇的赔偿请求[7]

参见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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