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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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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为古代中国一个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已废止。
古代
闾本义为里(里巷)的大门,《说文》:“闾,里门也。”亦代指里巷。如:陋闾(陋巷)。
闾亦为一个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周朝以二十五户为一闾,《周礼·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设有闾吏(管理的吏卒)、闾社(祭祀土地神的场所)、闾肆(店铺)等。
闾里制为中国城市布局与居住形态最早的一种,起于周代,兴于汉代,演化为隋唐的里坊制。
后引申为人聚居处,泛指地方、乡里。如:闾部(地方)、闾亭(乡里、民间)、闾伍(民户)、闾落(村落)、闾户(村户)。
民国
闾曾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次基层行政单位,已废止。民国17年(1928年)《县组织法修正草案说明书》[1]提及:
至于闾邻之制,仿自成周,山西用之,颇得其利,近时江浙豫皖陕甘各省,或完全采用,或略有变通,要皆大同小异,
民国19年(1930年)7月7日公布的《县组织法》第十条,乡镇居民以二十五户为闾,但一地方因地势或其他情形而户数不足时,仍得依县政府之划定,成为闾邻。
闾设闾长一人,掌闾自治事务;闾长由本闾居民会议选举之。
江苏省奉贤县于1929年全县境内设有1963个闾。[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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